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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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 议的稽查机构本着有利于案件 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 商一致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 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三)分级分类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 在管辖区域内划分上下级管辖范围。 划分的目的和意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和 税务稽查资源的匹配问题,着眼提高税务 稽查的效率。 划分的权力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 划分依据: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 成果。



(7)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和执行环节 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长期大量 积压的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 行完毕”一个出口,本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和执 行环节的中止、终结程序,可以解决基层实际工 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8)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税务稽查涉及的 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范,从而规范税务稽查的取 证行为。 (9)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 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规范。
(四)税务稽查的发展方向

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 现代信息基数采集稽查信息,强化稽查管 理和执法监督,这也是我国税务稽查目前 的短板和今后致力的方向。
主要包括: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三方数 据处理系统。

(五)修订的原因和目的

1、原因
原《规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陈旧, 在很多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不衔接、不配 套、不协调,不能适应税务稽查新形势。 具体而言: 工作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 他税务当事人,下同)的变化:税收风险 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

(五)重大案件的督办


与管辖问题无直接联系,也不同于上述上级税务 稽查机构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但此类案件的查 处需按照上级关于督办案件查处的要求进行,结 案须经督办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审核之后进 行。 1、督办事项的承办主体:各级税务稽查机构。 2、督办范围: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 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 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具体包括:(1)不宜公开的稽查年度规划、 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2)稽查业 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3)稽查人员的档案和有关事项;(4)正 在调查的案情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材 料;(5)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2、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工作对象行为方式的变化:跨地域复杂案 件不断出现;电子商务新的交易手段和结 算方式不断出现;财务核算信息的无纸化 及网络化;高技术、高智商涉税犯罪违法 手段不断出现;在灰色地带活动日益频繁, 更多选择税收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达成税收 意图;带有税收目的或以税收目的为主的 系统性策划不断出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汤 华
一、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1、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 纳税。 2、主要职责:具体而言,即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 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 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 作。
属税务局领导批准;选择和确 定稽查对象。
4、选案要求

一是按计划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 督[1999]706号):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 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 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 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 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 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 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 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 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 数限制。 二是对按规定程序纳入检查范围的案件全 面立案。



3、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 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4、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 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 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 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以下督办案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划分标准: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
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 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 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 系构成;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上级稽查局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组织查 处与直接查处的查处主体、查处后果对税 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法律约束等存在区别) 是否由上级组织查处和直接查处,上级稽 查局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 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自由裁量。
二、税务案件的管辖

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 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 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 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 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 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其法定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基于目前税收征管现状,税务稽查
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以外,实际上 还承担了税收专项检查,此为国家 税务总局授权职责。
(二)稽查机构内外四个关系问题



1、与所述税务局的关系:被领导与领导 2、同一系统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的关系: 管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 挥和协调 3、同级国地税稽查机构关系:联系与协作; 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办案(分别处理) 4、稽查局内部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 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工制约

(3)Leabharlann Baidu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上下级稽查 局、同级国地税稽查局之间领导;业务管 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挥 与协调;联系与协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 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的合力。

(4)强化税务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 务犯罪,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针对稽 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 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 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 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紧紧把握“一岗双 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 执法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 对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进行了规定。
(六)新《规程》的积极变化


(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使 其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原 《规程》共七章六十条,新《规程》共八 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 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 (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 更加能够体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


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主要是保护税务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不断推进(1990年10月1日起施 行);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不断推进(2010年4月1日修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10)丰富了执行手段,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 降低了税务稽查执行的执法风险。规定了对税务 处理决定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主体, 即可由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突破了《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11)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的 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普遍质量不高, 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 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税务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 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 (12)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2012年1约1日期施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 施行)

修订背景


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渟因黄光裕涉税案落马。在 全国范围来看,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想查谁就查 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等问题,税务稽查内部监 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 2、修订目的: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 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效能、 强化监督内控机制、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2、案源信息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 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 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 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 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 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 息;其他相关信息。
3、选案基本程序
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和所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辖争议的解决
均有管辖权的地税稽查部门对

5、举报管理



群众举报是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重要来源 之一,同时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各 级税务稽查机构对此给予必要的重视。 (1)责任部门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实践中,各级稽 查局的选案和举报部门为两块牌子,一套 人马。
(2)检举信息四种处理方式和途径



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 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 存待办——“暂存待办”是一个创新,包括三种情 形: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改变了旧规程“有报必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防止稽查资源的重复浪费,提高稽查效率。 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 部门处理;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 处理权的单位。
三、选案

选案即税务稽查机构具体确定稽查对象的 工作过程。解决的查谁的问题。
工作的承办部门为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选 案部门,对选定案件的查处跟踪也有选案 部门负责。

1、四种选案方法




(1)计算机选案: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 统进行筛选; (2)人工选案: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 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目前较为普遍 的选案方法。 (4)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 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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