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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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农牧村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逐步提高农牧村干部养老补贴待遇。
第二章经济建设
第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州建成高原绿色生态经济强州。
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绿色食品、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矿产建材、民族用品和中藏药材等特色产业,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确定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土地、金融、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实施农牧互补战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建设,加快畜牧业专业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加强特有畜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改良。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种植业和现代设施农业,重点推进优质青稞、高产油菜、中藏药材和高原夏菜等现代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发展农牧业产业保险,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费补贴制度,提高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完善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制止土地撂荒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完善基本农田的生产设施,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免疫和强制免疫相结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常规防疫与强制防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发展森林旅游、经济林果、高原花卉、林下种植养殖和林产品加工等
林业产业。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圃建设、种苗补助、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
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着力抓好连片开发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社会扶贫、移民扶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转规模,努力增加劳务性收入。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边远特困乡村和重灾地区,应当加大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推进经济循环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规范水电产业发展,积极论证开发风能、太阳能,实施电气化、户用沼气工程,形成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产业。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兴州战略,大力开发以草原湿地、森林峡谷、民俗风情、红色旅游、宗教文化、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
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支持发展“农(牧)家乐”等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和扶持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民族用品加工业,重点扶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推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州内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按出口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完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搭建物流产业投资建设平台,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和发展一批物流项目。
合理布局城乡商业网点,在中心城镇培育区域性核心商业圈和一批特色商业街。着力引进知名商业企业,发展一批民族贸易企业,优化流通结构,提升流通业态。
民族、财政、金融、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民族贸易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和特需商品的生产。
第二十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建设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