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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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

(2020 年版)

2020 年6 月

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 9 章调整为 6 章,将原“4 房屋建筑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内容合并为“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次修订在4.5.1 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 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 条第 8 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对第4.5.14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录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勘察纲要 (4)

4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6)

4.1一般规定 (6)

4.2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 (6)

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9)

4.4岩土指标统计 (10)

4.5岩土工程评价 (10)

4.6结论与建议 (19)

5勘察报告-图表部分 (21)

5.1一般规定 (21)

5.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 (21)

5.3原位测试图表 (23)

5.4室内试验图表 (27)

5.5统计表 (29)

6特殊场地 (30)

6.1一般规定 (30)

6.2特殊性岩土 (30)

6.3边坡工程 (35)

6.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36)

条文说明 (42)

1 总则

1.0.1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统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勘察阶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0.3本规定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文件。

1.0.4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选择所依据的现行技术标准,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工程勘察文件的术语、代号、符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3勘察纲要是用于指导勘察工作实施的文件,应在工程勘察实施前编制。勘察纲要的内容应符合第 3 章的规定。

2.0.4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前期勘察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能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真实完整、评价合理、建议可行。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勘察报告提交成果应包括封面、责任页、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其中,责任页应包括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工程编号、提交日期等内容;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内容应符合第 4 章的规定;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内容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内容应同时符合第 6 章的规定。

2.0.6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纲要封面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2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

3勘察报告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

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

4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5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6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3 勘察纲要

3.0.1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委托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制。

3.0.2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

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执行的技术标准;

5选用的勘探方法;

6勘察工作布置;

7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0.3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钻探(井探、槽探、探洞)布置原则;

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现场试验的方法和布置原则;

3勘探点测量要求;

4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取岩、土样和水试样取样及其保护运输要求;

5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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