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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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原则:
为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管理人员不与公司竞业,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2.2各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适用于子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3.职责:
3.1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职,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3.2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具有相同经营业务的公司中任职或兼职。
3.3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开办与公司具有相同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进行与公司具有相同业务的实体投资。
3.4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
4.罚则:
4.1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必须主动向公司审计部、总经办报告,并在报告后两个月内从相关企业辞职或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如在限期内未办理完毕,应主动到公司审计部、总经办报告备案,并说明原因及完成时间。
4.2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拒不整改,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公司可以依法收回相关人员竞业取得的收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