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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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
一、处方内容
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
2.处方正文需有“R”标记;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
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
二、处方书写规范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拉丁缩写:
a.c饭前、p.c饭后
qd 1/日(每日一次)bid 2/日(每日2次)tid 3/日、qid 4/日、q2h 每2小时一次、qn 每晚睡前一次、qod 隔日一次、qw 每周一次、diw两周一次、2-3次/d 每日2-3次。
p.o口服、H皮下注射、i.m肌注、i.v静注、iv dirp静滴
三、处方书写格式
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
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
拉丁处方
1、拉丁文缩写词与缩写原则:缩写拉丁文单词是一种常见的构词手段。
医生开处方时,为了书写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往往略去长单词的一些字母,用缩写的形式表达,代表原有的词或词组。
在应用缩写词时,应注意下面几条原则:①毒药、剧毒药不能缩写;②缩写词一般要以辅音字母结尾,除特殊况外,一般应加缩写符号“.”;③缩写词要求简炼易记,且不混淆,以免引起误解;④有些药名的缩写是医学界已经通用的,不能任意滥造。
2、处方的意义:处方是医师写给药剂师和病人的书面通知,指示取何种药品和剂量,告知调配方法和服用方法。
开处方必须迅速准确、严肃认真、不可草率,因为处方对治疗疾病十分重要。
处方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文件,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处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医生和药剂人员都承担有道德和法律责任。
3、处方的结构:各国处方形式并不一样,但其结构内容一般都包含如下六部分,其中前记和后记用本国文字书写,其它四项应该用拉丁文书写。
(一)前记: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址、联系电话、处方日期、门诊或住院号;
(二)上记:处方用R开始,这是一个拉丁动词Recipe的缩写;缩写成Rp 或R,意思是“请取”;
(三)中记:药名和剂量;是处方的主体部分;
(四)下记:药物的调配方法(一般处方中不写,或仅作原则性指示);
(五)标记:由药剂人员转告病人如何用药。
如:次数、每次用量、服用时间、应用部位等。
常用Signa或Sig.来表示,可译为“标记”或“用法”;
(六)后记:医生和药剂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4、开处方的注意事项
①开处方时态度要严肃,思想要集中,慎重选择药物和决定剂量用法。
待思考完善后再书写,一气呵成。
避免迟疑或中途涂改,否则会影响病人的信任而影响疗效。
处方书写后要细看一遍,以确保无误。
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名。
②处方内拉丁药名一律采用单数属格,第一个字母须大写(请取××药的××克(毫升))。
③固体药物以克(g.或gm.)为单位;液体药物以毫升(ml.)为单位;g.或ml.可以不写,若用其它单位,必须注出,如毫克(mg.)。
处方的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写在药名右侧。
小数点之前必须加“0”,如0.3、0.5;整数后也应该加小数点和“0”,如3.0,以免错误。
④每次应用的剂量不应超过极量,如果有意超过时,必须在该剂量后加惊叹号,如“5.0!”以表示不是写错。
处方药量三天为宜,七天为限。
毒麻药一天为限,剧毒药以两天为限。
⑤药物名称必须与剂量同写一行,如果用量相同,可在最后一种药物的用量前加上“āā”字。
两种药物合用可用斜号“ / ”表示。
⑥开处方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
⑦如病重急治时,可在处方左上角写Cito!或Stat!等字样,以示需立即配药发药。
5、处方的书写方法
(一)总量处方:即先开出一个总量,然后注明分若干次使用,常用于液体药物。
如合剂、溶液剂、酊剂、糖浆剂等。
Rp
Mist.Glycyrrhizae Co. 100.0ml
Sig. 10ml t.i.d.
(二)分量处方(单量处方)
既在药品名后写出该药每片(粒)的含量,再乘上片(粒)数,多用于固体药物。
如片剂、胶囊剂、安瓿剂等。
Rp
Tab. Aspirini 0.3g×6
Sig. 0.3g t.i.d. p.c.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10月20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