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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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 建立健全风险和利益相平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明晰、管理科学的工程项目绩效考核体系, 助推项目创效创誉能力不断提升, 促进企业发展方式由数量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的快速转变; 进一步统一全集团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评价项目工作业绩,最大限度地调动项目参建员工的工作激情,切实实现“强大十六局、幸福员工”的目标,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几点意见》(中国铁建财【2015】53号) 的精神, 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部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含集团公司直管项目、托管项目和工程公司的自揽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类项目部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由项目部承担而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工作, 法人单位可补充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对于铁路运输、物贸、机械制造类项目的考核,由铁运公司、物贸公司、机械制造公司另行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项目部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其中:项目主管领导(含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 由法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班子其他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由项目部按照本办
法和工程公司、项目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组织体系:
一、集团公司是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组织监督机关。主要负责贯彻
落实股份公司有关决定; 研究制定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监督工程公司全覆盖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负责对直管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二、工程公司是项目绩效考核的实施主体。主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制订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组织进行项目全覆盖考核; 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项目、直管项目各工区和自揽项目的绩效考核,
三、工程项目部是被考核对象。负责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目标的分解落实; 制定项目部副职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和其他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并定期组织绩效考核; 做好法人单位对项目绩效考核的配合工作。
四、各法人单位、项目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副职领导任副组长,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 并确定绩效考核主管部门, 负责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绩效目标责任书
一、工程项目责任成本预算审批后的1个月, 各法人单位必须组织签订项目全周期绩效目标责任书,每年初签订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 分别明确项目总体、年度绩效考核责任目标。
二、项目总体绩效责任目标一经确定, 必须严格履行, 不得随意更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工期重大调整、设计重大变更、施工方案重大变更、施工组织重大变化、责任预算编制出现重大差错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由项目部或上级单位提出调整方案, 经双方核实确认后按程序予以调整。
三、项目年度绩效责任目标可以结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总体绩效责任目标。
第五条项目绩效薪酬管理
项目部人员工资福利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单位的相关规定。除绩效考核奖和法人单位确定的奖项外, 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奖励
和福利。确因项目管理需要设置奖项的, 必须经法人单位审批后方可施行。业主从预提的计量产值中支付给项目的各项奖励, 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 业主以合同外资金支付的赶工奖、节点奖等在向法人单位报批后可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六条项目绩效考核类别:对工程项目的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竣工绩效考核。其中年度绩效考核由上半年度考核和全年度考核组成。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七条为强化项目管理团队的责任意识, 建立风险与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 在绩效考核期间, 法人单位对项目部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根据项目的大小和项目管理职位的不同, 确定风险抵押金缴纳的数额:
1、项目主管领导每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为项目合同额(甲方指定分包部分扣除)的0.2‰,但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为一人的,按一人缴纳。
2、常务副职(含常务副经理、常务副书记)每人的风险抵押金按主管领导的60%缴纳;常务副职主持工作时,每人的风险抵押金按主管领导的标准缴纳,挂职的主管领导不缴纳风险抵押金。
3、班子其他成员每人的风险抵押金按项目主管领导的50%缴纳。
4、三总师副职人员每人的风险抵押金按项目主管领导的3 0%缴纳。
5、业务部门负责人每人的风险抵押金按项目主管领导的2 0%缴纳;
6、项目部其他人员不缴纳风险抵押金。
7、一人在同一项目部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标准缴纳。
8、一人在不同项目部兼任多项职务的,第一个项目的风险抵押金全额缴纳,后续项目的风险抵押金按50%缴纳。
第九条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中途发生变化的,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则处理:
1、非正常原因更换的项目部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暂不退还, 待项目竣工考核后, 按考核结果确定返还金额。
2、正常更换的项目经理、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根据离任审计和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返还金额。
3、正常更换的党工委书记、常务副书记、班子副职、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调离该项目的, 根据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返还金额
4、项目部部人员职务提升的,风险抵押金要按照剩余合同额及新任职务标准补足。
5、中途调进项目的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按剩余合同额和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方式:
风险抵押金是绩效考核罚款的保证金。项目竣工考核完成后, 根据竣工考核奖罚的结果, 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确定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数额;项目年度考核期间受到罚款的,不能用风险抵押金交纳。项目纳入竣工考核后, 如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在竣工考核前可先返还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
1、经法人单位审核项目没有剩余债务,且利润上交款完成率达到90%的,可先返还50%的风险抵押金;
2、经法人单位审核,项目虽有债务,但债务风险可控,且利润上交款完成率达到90%的,可先返还30%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返还, 必须经法人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
行。
第十一条项目班子成员、三总师副职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项目机构编制文件下发1个月完成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不能按规定缴纳的,法人单位必须解除其项目管理职务。
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自有资金交纳, 严禁以项目资金或项目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资金垫付。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在收存期间给予计息。满一年的,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不足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