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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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