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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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发[2004]6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5

【实施日期】200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张政发[20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搞活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尽快把房地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

知》(国发[200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空置房、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对能够确实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包

括平房和简易楼房等),允许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存量住房登记发证和出售的,根据实际情况应放宽政策。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税费收取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降低住房入市“门槛”。凡职工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直接上市交易,不再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受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和买受对象限制等政策性障碍,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已售房屋收益分配;凡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暂免收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已购公房的产权行使和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扣押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要取消与过户登记法律责任不相关的审核资料。

三、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安全证明、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由开发企业申请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再凭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办理户证。经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原开发企业已注销的,可凭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和交款凭证,由业主申请,自登报告示之日起60日内无权属争议的,应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由单位在院内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已售公有住房(含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自登报告示之日起60日内无权属争议且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可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的部分“安居工程”项目,凭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同和交款凭证以及房屋安全证明,由业主申请,可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在开发小区内统一购地建房,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企业注销的由业主申请,凭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证明,可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1990年4月1日前竣工的私房,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证明,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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