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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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 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
范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 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市
场经济的发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原. 理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 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我国经济法调整的 市场规制关系。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 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 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规制 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 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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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来说,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 3.市场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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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一般性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产品质量、价格、 安全、计量、标准、广告、商标、经济合同) 具体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工业、农业、服务 业) 特殊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烟草、军工产品)
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广告法 商标法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经济合同法 产业经营规制法 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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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市场竞争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
第三编 Baidu Nhomakorabea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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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关于“规制”的词语使用,主 要借鉴日本的学术著作。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 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它与“管制”、 “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 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 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 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从 日本引进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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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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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市场规制和市场规则体系
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市场 市场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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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 实际场所。
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 有买者和所有卖者之间的频繁交换共同决定 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交易量的机制。
市场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 购买者的集合。(市场营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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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机制
市场调节机制:市场机体内的价格、供求、 竞争、风险、利率、工资等要素之间互为因 果、互相制约的联系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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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的经济,在价格、供求、 竞争、风险、利率等要素的自发调节下,依市场主体 利益最大化的驱动,靠自由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社会资 源的自动配置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但是,随着竞争的深入开展,市场主体的驱利本质使 得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不当的相对竞争优势而开展各 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既会危及竞争秩序和 竞争环境,又影响到社会福利目标的有效实现。
竞争机制还会异化为垄断的形式,从而破坏竞争机制 并摧毁市场经济本身。这种被称为“市场失灵”的矛 盾是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市场是没办法靠自身的 调节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的,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 外的力量来加予克服和弥补。这种市场机制以外的力 量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使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反垄断法是从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防止和制 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出发,使市场保持足够 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 机会,因此,反垄断法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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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竞争关系 市场竞争关系,即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
系。竞争机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的重要机制,也是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内在动力转化为面向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富有活力、积极进取的重要机 制。但是竞争是把“双刃剑”,无限制的自由竞 争所造成的各种“反竞争行为”,构成了对市场 机制本身的直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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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规则体系
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 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中 的法律规则系统 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 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
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 系
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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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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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监管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规制法、市 场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法等各方面在市场规 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 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 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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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金融、商贸、
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 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管关系、证券业监管关 系、保险业监管关系、商贸监管关系、土 地监管关系、电信、电力监管关系等。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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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规制法的特点
1.微观性 2.强制性 3.基础性与前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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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 用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基本原则
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依法适 度管理的原则
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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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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