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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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经济性裁员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性的裁员是不适用代通知金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必要支付员工代通知金,但是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工作时间来认定。企业裁员经常会发生,裁员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之所以裁员可能是因为该员工确实不适合这个企业。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
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二、经济性裁员要和职工商议吗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代通知金的制度并不适用,裁员是要向劳动部门报告的,裁员虽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属于临时决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确实是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所以要支付员工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损失的补偿。
企业裁员经常会发生,裁员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之所以裁员可能是因为该员工确实不适合这个企业,那么关于经济性裁员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经济性的裁员是不适用代通知金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必要支付员工代通知金,但是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工作时间来认定。
解除合同
,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采用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的情形,用人单位按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所以,经济性的裁员行动,是与代通知金没有关系的,二者的制度并不适用,而且裁员是需要向劳动部门进行汇报的,对于裁员这种临时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还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需要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