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职务犯罪分析及预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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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职务犯罪分析及预防建议
作者:叶文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
摘要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亟待高度重视。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职务犯罪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便检察机关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叶文忠,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91-02
近年来,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问题,盘活融资贷款资金,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的腐败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随之增多,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的腐败行为,直接侵害国家资金的组织管理,直接或间接伤害中小企业的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涉案特点
(一)渎职贪贿犯罪交织
部分涉案人员除了突破法律底线,多次收受企业主所送贿赂或挪用公款外,还存在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如担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纪某某,利用其负责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给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多次收受关系人财物30余万元。同时又与副总经理兼监事张某某,监事杨某某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手中职权,违规操作资金,致使200余万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严重扰乱贷款融资领域的金融秩序。
(二)违规操作现象明显
担保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企业提供担保,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为企业银行贷款及个人间借款提供担保,违规将资金拆借给企业及个人,违规授意他人将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挪
用他用致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存在违规申报税收减免、坏账核销不符合规定、擅自动用公款为个人出国作资信担保、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违规操作行为。
(三)作案手法新颖隐蔽
存在担保公司涉案人员,利用其掌握的贷款担保、资金拆借方面的审批、管理权力,通过借给关系人款项多收取利息、向关系人借款不支付或少付利息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存在个人借款无法收回时,违法为借款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骗取银行的贷款以收回成本,为自身贷款困局解套等违法手段造成国家资产损失情况。另外也发现存在低息借入、高息借出,以赚取利息差的方式为个人谋取私利情况。
(四)行贿人员牵涉面广
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面向中小企业主,涉案人员所收受贿赂及滥用职权涉及面广,涉及到中小企业主数十人,证人较多,且涉及多县市,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反侦查能力强,办案任务重,成本高。
二、原因分析
(一)权力高度集中,外部环境催化
一是权力高度集中。担保公司权力大部分集中在“一把手”手中,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个人意见第一,资金使用个人说了算,大搞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二是资金使用权力增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解决还贷周转困难,设立企业转贷应急基金转贷办公室,转贷办设在担保公司,资金面变化及权力的扩大助长了滥用手中权力的可能。三是外部环境催化。主观思想上学习放松,反腐倡廉等知识学习弱化,与中小企业老板接触频繁,受不良思想影响积累财富思想抬头,客观上社会借资投资不良氛围兴起及自身购房还贷压力等原因,助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私利。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
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存在擅自动用公款为个人出国作资信担保、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等违法违规现象,客观滋长了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审核把关不严。在企业提出申请担保、转贷时,出于帮扶企业,尽快帮助其渡过难关的目的,没有对企业的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导致一些存在欠款、欠使用费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获得担保、转贷,增加了资金风险。三是制度执行不力。公司制定的担保保证金制度、反担保制度、转贷制度等执行不严,没有坚持转贷基金封闭运行的规定,有直接打入个人帐户,有通过企业转账支付或虚假收购合同受托支付,给企业挪用转贷资金创造
了空间。四是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存在行政性指令、人情关系等问题,存在向外借出的巨额资金未报请公司监管会审批等不规范情况,只简单地由纪某某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公司经理审核→公司领导纪某某审批→财务付款,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制约,这些对象大多是县担保公司已经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和个人,大多没有实物性的抵押担保措施,采用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互相以信用担保,有些担保人在担保公司存在有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控制不足。
(三)制约机制失灵,监督实效缺乏
一是非法规避监督。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与借款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规避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绕过公司监管会的审批监控,双重向有关企业提供资金,在纪某某受贿一案中,纪某某将一笔145万元的贷款担保分解成提供95万元贷款担保和50万元经常性借款,绕开了公司章程关于“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应报请公司监管会,采取公司监管会三分之二以上审批通过”的程序,通过公司担保报批。二是监督职能弱化。担保公司内部设立了监事会、监管会、股东大会等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但实际运行中,公司运转长期由纪某某一人说了算,其他监督人员没有认真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公司决策是错误的,也放任不管,随意放弃职权,不坚持原则,也不通过正常途径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情况,致使公司违规操作造成担保和借款损失。三是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立法不完善,国家和地方为发展中小企业经济,对担保公司政策扶持过多而监管过少,在如何规范发展管理不够,日常监管尚未完全到位,对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超越经营范围及运行不规范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四)信用诚信缺失,风险承担偏弱
一是银行轻率或虚假承诺。为让坏账后延,寻找一线生机,银行在还款期限即将到期之时,看到企业无力自主偿还贷款,就开始求助政府,要求转贷资金帮扶,但当转贷基金为企业还贷后,银行又以某些环节不符合再贷款的规定不予续贷,造成国有资金的大量流失。二是企业缺乏良好信用意识。有些企业缺乏良好的信用意识,存在拖欠贷款,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等行为,甚至因不能及时还款屡屡发生跑路事件。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整,对中小企业诚信的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对中小企业诚信问题的处理也需进一步完善。
三、预防建议
(一)推进教育改革,寻求权力平衡
一是强化警示教育,创新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加强普法教育及理想信念教育,注重警示教育和犯罪成本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营造廉洁教育氛围。二是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