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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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报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1】积极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现实需求,对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工作效率,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各机关、企业、事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广大
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真实要求,运城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研不同类型的单位275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11家、国有企业48家、民办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16家,涉及职工17706人,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2220份。

在调查的275家单位中,有80%以上的职工知道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清楚的人较少;有60%的单位目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40%的单位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

从单位性质来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效益好的私营企业落实得比较好。

从休假形式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用企业生产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农忙季节或红白事假抵消休假等方式。

从参与问卷调查的2220人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年休假普遍持期待和欢迎的态度;部分领导
和企业负责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怕休假多了影响工作和正常生产,不自觉或不愿意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275家调研单位中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的有131家;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职代会专题议案的有61家;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享受300%工资
报酬的寥寥无几。

二、原因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大、领导重视不够,导致职工休假权益受到侵害。

自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对该项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晓率不尽如人意。

在调研了解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有的略微了解但不透彻,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清楚;一些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没有站在以人
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的高度,认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近四成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该休未休应享受300%工资报酬也成为“纸上福利”。

如不少企事业单位以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困难为由,为追求效益最大化,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件数越多、工资越高,不少
职工为了拿到高工资而主动放弃休假权;有的企业以岗定责,一
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规范给予安排,职工也怕
“下岗”或岗位被替代,所以不敢要求休假;还有些企业用职工
的病假和事假抵消年休假的办法,变相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个
别党政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长期加班加点,使得带薪年休假制度很难落实。

(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休假权被打折。

由于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异常激烈,职工有岗已属不易,即便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违规,往往也默不作声。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职工需要努力工作来养家,为了提高收入,宁愿选择牺牲年休假;在
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领导不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职工又害怕提出休假领导会对自己产生看法而影响升职,故主动放弃休假权;有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
议时就被明确告知不能休年休假,为了得到工作,只好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导致其带薪休假权利形同虚设;而对于多数农民工
来说,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流动性很大,打工就是为了养家,只要能挣到钱,很少有人关注和享受休假权,这部分人对年休假既无概念又无要求,成为空白、盲点。

(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导致落实年休假制度困难重重。

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不同单位面临的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一是个别党政单位因忙不休。

调研中发现,多数党政单位领导可能会牺牲自己的年休假,但对下属人员享受年休假给予支持;而有些工作任务繁重的单位则是
越忙越需要休息,可就是不能休,长此以往,将会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事业单位缺人难休。

比如医疗机构专家少,医院还靠这支队伍支撑门面,增加收入;护士岗位更是工作量大,倒班、加班是常事,工作超负荷,很难安排年休假。

三是不少民企强势禁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权利而不是福利,但是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由于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

在权衡“饭碗”与“权益”时,劳动者只能通过牺牲“权益”来保证“饭碗”。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仅靠劳动者自己维权是不够的。

(四)基层工会话语权有限,导致推动作用不明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可见,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各级工会组织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上,党政机关单位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较好,不仅能督促单位执行制度,而且还能协助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工作。

而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推动制度落实上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不少企事业单位不是从制度和监督层面上去落实带薪年休假而是寄希望于老板和领导的开明和施舍。

这固然与现阶段企事业单位工会话语权有限有关,但也暴露了一些基层工会组织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的缺位现象。

(五)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偏小,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
依法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监管工作的执行还有很多障碍。

有的企业内部规定职工不能要求带薪年休假。

当劳动者不提出异议时,行政监管机关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即便发现但由于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宁愿先违法再赔偿。

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执行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三、相关对策与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用制度来保证休假权的落实。

要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关于带薪
年休假的政策与法规,意识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积极争取而不是轻言放弃。

调研中发现,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大多数是缺少制度的制约。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下发文件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
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休假权,从源头上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通过职代会的方式公布于众,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履行规定或约定义务,让劳动者享受休假权。

(二)不断创新方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创新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职工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

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休,在工作间隙随时休;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年休假实施细则,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实施;探索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和谐企业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订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督促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对职工的普法教育,增强职工行使权利的意识,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组织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注重教育工会干部敢于履职、善于履职,切实
维护好职工的权利,当好职工的“娘家人”。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先进模范企业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和企业,一票否决。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条例。

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受到侵害,职工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工会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2】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9〕179号)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

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通过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的基本情况。

通过反馈的信息,显示大部分企业都会主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大多数都保障了员工的年假福利,只有一小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

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中,制药业因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落实;而少数企业由于职工数量少、资金紧张、对制度了解不透彻等原因,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企业落实年休假的主要措施。

一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大众意见确定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方向。

二是制定年度计划。

召开管理人员商讨会,讨论并制定当年的休假制度计划。

三是落实相关安排。

安排人员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主要困难和原因。

一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全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管理者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是双方利益关系不平衡。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考虑。

“薪水打折”是阻碍带薪年休假的一大原因。

据了解,目前我县大多数企业员工的薪酬都与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酬水平。

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度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

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休假而选择继续上班,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因而不愿意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级的休假情况。

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
越少。

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企业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企业管理者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四)下步打算。

一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企业职工年休假。

大力督促我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
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额,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将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我局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

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国有企业探亲假制度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过对探亲假制度的调查发现,我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休假制度中基本都已有探亲假一项,但在实际执行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空有探亲假之名,却无探亲假之实。

国有企业对国家政策了解透彻,因此基本都将探亲假纳入了休假制度,但部分国企虽然有着探亲假的名目,却无人执行,使得探亲假制度形同虚设。

(二)国企落实探亲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是宣传相关政策。

宣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二是制定休假计划。

将探亲假纳入休假制度后,还要制定每年的休假计划,使探亲假得到落实。

三是鼓励员工使用探亲假。

对符合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员工,采取鼓励措施,商定休假时间后,安排其进行休假。

(三)主要困难和原因。

一是员工无维权意识。

少数符合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国有企业员工对于政策规定的一年30天或者两年45天的探亲假漠不关心,不认为按国家规定休探亲假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担心长时间休假影响绩效及前途,而有心使用探亲假的员工也随大流不争取,最终使探亲假制度不能落实。

二是探亲假制度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调查发现,对探亲假少数受访者表示没听过。

证明在对探亲假制度的宣传上仍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探亲假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法律。

三是探亲假时间太长。

现在由于交通发达、通讯便利,因此探亲假长达
45天的时间已经不能普遍适用,需要进行改革,适当缩短探亲假。

(四)工作建议。

一是重新确定享受探亲假的依据标准。

对以夫妻是否在同一城市工作作为是否享有探亲假的依据,改进为以一周是否能见面作为根据。

具体可制定指导性意见,比如,以两地间是否有不超过300公里高速公路、不超过3小时高铁作为是否享受探亲假的依据。

二是缩短探亲假休假时间。

在我国假期不断增加特别是实行双休日的情况下,长假制度确实影响工作,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在交通极为不发达的情况下,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的交通状况已大为改善。

如果真要让企业严格实行国家的探亲假制度,反而不太妥当,建议改长假制度为短假制度。

比如,符合条件的夫妻,享有每年10天的探亲假;
而与父母异地居住的独生子女,也应享有每年10天的探亲假等
等。

三是确立探亲假制度的权威性。

建议一旦建立探亲假制度,应采取措施确立其权威性。

如若不然,就干脆取消国家制定探亲假的做法,把探亲假的确定权交由各单位自行把握,以此避免国家假期制度形同虚设或沦为少数人的福利,失去国家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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