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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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规定了一定行政措施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等。

由于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层次不齐,统一实施成为了一大难题。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思想,即“三统一”包括:统一立法部门的职权、统一文件的形式规格和统一文件的备案登记。

这些措施旨在改进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并最终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三统一”措施所面临的挑战虽然“三统一”措施是提高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实施效率的重要措施,但它也面临着几个方面的挑战:1. 职权分散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涉及许多不同部门和机构,这就导致了职权分散的情况。

例如,同一个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因此需要协同合作来完成制定和实施。

由于权责分散的情况,这种协作可能会出现问题。

2. 管理效率低下由于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层次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管理。

此外,文件的审批、备案等流程也非常繁琐,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3. 制定标准不一由于各部门、行业或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形式、内容和效力上都难以达到一致。

这就给文件实施带来了困难。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实施“三统一”措施,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制度,包括限制文件种类和数量、明确文件的组成、规定审批程序等,以此来规范规范性文件生产和管理。

2. 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平台可使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统一备案,据此实现时效性、安全性和传递性,同时有利于审查和监管。

3. 统一管理文件制定机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应该得到统一管辖和管理,这将有助于规范和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现某种制度或政策目标而编制的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

在社会生活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们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若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使用不规范,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指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和格式要统一。

具体而言,名称应简明扼要、反映实际、吻合法律法规;内容应具体明确、逻辑严密、与实际相符;格式应规范统一、易于审查、适应实际需求。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意义在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首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和格式统一,使得其权威性提高,人们更容易找到适用于自己的文件。

其次,编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还可以提高文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便利。

在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的推进也遭遇了一些困难。

首先是制定单位意识不够,缺少足够的细致、严谨和科学态度。

其次,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格式不够统一、内容不够准确等问题也导致了制度的难以落实。

此外,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统一制定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困难。

因此,需要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制度意识和规范水平,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作为一种指导性政策,目的是为了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通过高质量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同时,实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广泛而深入的推进工作,以期达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一、文件的分类、命名与编号文件的分类是指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一般可以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例如按照行政管理类文件、财务管理类文件、人事管理类文件等进行分类。

分类的原则是逻辑清晰、合理便于管理。

文件的命名是指对文件进行命名规范,以便于识别和查找。

文件的命名原则是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包括文件名称、编号、日期等要素。

文件的编号是指对文件进行编号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文件的编号原则是唯一性、连续性,一般可以采用年份+序号的形式进行编号。

二、文件的要素文件是用来传达、表达和记录信息的载体,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要素。

文件的要素包括:1. 文件标题:表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简明扼要,能够概括文件的主题。

2. 发文机关:表明发文机关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发文日期等信息。

发文机关应具有一定的单位标识,便于识别和查找。

3. 文件正文:是文件的主要内容部分,应包括事实、理由、意见、决定等内容,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

4. 附件:是文件的附加材料,用于补充、证明、展示文件内容。

附件应与文件正文相互匹配,具有一定的编号和命名规范。

5. 印章:是文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验真方法。

印章应与文件内容相互匹配,避免盗用和伪造。

三、文件的起草与审批流程文件的起草是指根据文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编写和整理。

文件的起草应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逻辑关系和文字表达规范。

文件的审批是指对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定其合法性和效力。

文件的审批应包括主管领导的审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联络处的调查核实。

文件的流程是指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制、发放和归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

文件的流程应具有规范、顺序和时限,确保文件的处理及时、准确和便捷。

四、文件的保存与归档文件的保存是指对文件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件的保存应根据文件的性质、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文件的归档是指将文件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方法进行归类、编号和存档。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贺政办发〔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中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范围本通知要求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该部分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审议印发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对规范性文件的命名、编号和格式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便于查找和使用文件。

首先,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的命名。

命名要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的内容和用途。

命名规则可以根据文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如管理文件、工作文件、政策文件等,并采用统一的标准命名格式,以便于用户理解和查找。

同时,对于相同名称的文件,要通过附加标识符来进行区分,如年份、部门等。

其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还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的编号。

编号要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发文单位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采用年份+序号的方式进行编号。

对于重要的文件,可以设置专门的编号编制要求,如文件号的前几位代表发文单位,后面的数字代表该单位的文件序号。

通过统一的编号方式,可以方便地进行文件的查找和管理,减少混淆和错误。

最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还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进行统一。

格式要求包括字体、字号、行距、对齐方式等方面。

统一的格式可以提高文件的美观度和可读性,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

此外,规范性文件还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文件的标题、页眉、页脚等信息,以便于标识文件的身份和归属。

总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文件管理制度,能
够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统一的命名、编号和格式要求,可以方便地查找和使用文件,减少混淆和错误,为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支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常政办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简称“三统一”),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三统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登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秘书科(组)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登记报告应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及起草审核过程进行说明。

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2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将文件印好后,再向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 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8.02
•【字号】市财办〔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

市财办〔2017〕18号局属各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市财规”作为专门文号,按照年度编排,并在局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例如,我局自2017年8月1日起公布的第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市财规〔2017〕1号”,其中“市财规”为报送市法制办备案的专门文号)。

二、自2017年8月1日起,凡未使用上述专门文号进行登记、编号的文件,
不得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得作为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依据。

三、各科室及二层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扎实做好“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浙政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现就全省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到2013年底,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其中,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法制机构统一编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洛政办〔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7〕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推行“三统一”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原则。

2018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推行,最迟于2018年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具体措施(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在标注发文字号的同时,还应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具体标注格式见附件)。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登记,文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领导签署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付印。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洛政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编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洛XX(部门简称)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

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
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登记年份+流水号(每年从“0001”开始 ),三 个部分通过短“-”联结 。

例如: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PHD00-2013-0010
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或以市府办名义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工作具体流程图
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5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5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行“三统一”制度,对于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使“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一)统一登记和编号。

以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公文审签程序完成审签手续后,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由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指以权威性文件为基础,将信息化内控文件、制度与流程文件以及技术性文件相结合,形成一套具有统一标准的文件体系。

它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实施与评估,提高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发展。

下面是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1000字论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指信息化内控文件、制度与流程文件以及技术性文件的统一。

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目标是统一企业内控标准,提高企业内控效能,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信息化内控文件是企业制定和实施内控的重要基础,它规定了企业内控的标准和要求。

信息化内控文件包括信息化战略、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维规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制度等。

这些文件能够确保企业的信息资产安全和隐私保护,提高企业的内部运行效率和效益。

通过信息化内控文件的统一,企业可以规范信息化建设过程,减少信息系统风险,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次,制度与流程文件是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方法,它规定了企业各项活动的步骤和程序。

制度与流程文件包括财务制度、行政流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销售流程等。

这些文件能够规范企业内部各项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和不规范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行效率。

通过制度与流程文件的统一,企业可以实现各部门的协同作业,减少不必要的沟通环节和时间浪费,优化企业的运行流程,实现高效率的运营。

再次,技术性文件是指企业在技术领域内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文件,它规定了企业使用的各类技术标准和规程。

技术性文件包括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制度、技术创新流程等。

这些文件能够规范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过程,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技术性文件的统一,企业可以规范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流程,提高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效率和效果,从而满足市场的需求,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一企业内控标准,提高企业内控效能,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进行具体认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经协商,由一个业务处室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处负责起草,业务处室配合。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厅法制处应当对本处或者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经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公开征求来的相关意见,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专题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专题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专题⼆⾏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专题⼆⾏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前,⾏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缺乏统⼀的法律规范。

由于⾏政规范性⽂件的效⼒低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严格来讲不属于法律规范性⽂件的范畴,因此并未纳⼊《⽴法法》等国家法律规范的范畴。

除了《中央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件中对于规范性⽂件审查提出了制度性要求外,国家层⾯对于⾏政规范性⽂件的程序性规定主要集中在2018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规范性⽂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推⾏⾏政规范性⽂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两个⽂件当中。

与国家没有⽴法规定不同的是,各地具有规章制定权限的省级政府以及省会城市、较⼤城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部分都通过地⽅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规范性⽂件制定、审查备案等⽅⾯的规定。

今天,笔者将结合《通知》中对于⾏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要求,选择部分省份的相关规定,对于⾏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进⾏梳理分析。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发布实施五个基本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这五个环节,并不是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全部程序内容,但却是对规范性⽂件的效⼒产⽣直接影响的关键环节,故在此针对这五个环节重点论述。

另外,关于⾏政规范性⽂件的备案制度,笔者将放在后期关于规范性⽂件的监督中进⾏分析。

根据《通知》对于⾏政规范性⽂件制发程序的规定:⾏政规范性⽂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政规范性⽂件要严格执⾏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作机制,完善⼯作流程,确保制发⼯作规范有序。

国务院对于对⾏政规范性⽂件五点程序要求,基本可以对应⾏政规范性⽂件制定五个基本程序,如下图所⽰:⼀、起草(⼀)起草主体草拟⾏政规范性⽂件的草案,以制定机关起草为原则,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为例外。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本委各科、室:《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4日南宁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委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南国资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

例如:南宁市国资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南国资规〔2017〕1号”。

第三条本委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四条本委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办公室在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起草科室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委务会集体讨论会议纪录、正式印发文件等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统一登记并在《南宁政报》上统一发布。

第七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政策法规科的审查意见和集体讨论材料。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津交发〔2017〕13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津交发〔2017〕13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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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津交发〔2017〕136号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委决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制定印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使用“津交规”发文字号,统一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未以“津交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制定印发的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委法规处负责定期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制度执行。

三、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清理和评估等工作,遵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执行。

2017年5月2日
——结束——。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____《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三统一)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第七条(禁设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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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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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 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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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பைடு நூலகம்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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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基本流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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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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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通知(平政发〔2013〕175号,10月23日) 平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规定和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 通知(平府法发〔2013〕5号,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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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特点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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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
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登记年份+流水号(每年从“0001”开始 ),三 个部分通过短“-”联结 。

例如: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PHD00-201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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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或以市府办名义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工作具体流程图
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 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 类行政文件。 其特点包括: (一)行政性; (二)外部性; (三)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 (四)普遍约束力; (五)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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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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