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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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各种焊接、气割、切割等作业,在生产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3.2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3 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上动火;
3.4 在氧气区域和氧气设施上动火;
3.5 在天然气、液化气区域和设施上动火。
4 动火作业分级
4.1 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氧气、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在加油站、油库区域的动火作业。
4.2 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在液压、油气润滑区域动火作业;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却塔内的动火作业等。
4.3 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5 动火作业审批要求
5.1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其中三级动火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审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和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厂长)审批。按照“谁签字谁确认”的原则,审批人负责对作业前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5.2 涉及煤气区域动火,按照《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动火部位不同,分别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煤气设施区域动火许可证》或《煤气系统危险区域工作计划表》。涉及天然气区域动火作业,参照煤气区域作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3 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进行多点动火。
5.4 动火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1天、二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7天。
5.5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作业人员方可继续动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审批表同时废止。
6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2 在正常生产区域内严格控制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及其它工件都应拆下来移动到安全地方动火。
6.3 用火加热油、油加热轴承等的作业,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检查油中是否混有水分,防止在加热的过程中油类飞溅发生火灾;作业中必须保持油锅的平衡,摆正放稳,取放工件要小心,相关工种要配合好,防止油类倾翻导致起火。
6.4 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瓶应直立放置。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5 作业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环境达到安全动火作业条件,不符合动火条件的,严禁进行动火作业。设备、管线、地面上油污、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不能清理的要用砂土或石棉布覆盖,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进行监测;不准在稀油站等易燃处动火。
6.6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7 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其下部地面有无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作业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检测氧含量,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油类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3 一级动火作业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2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动火区域、时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告知总调办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13.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应确认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3.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4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7 附则
7.1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登高、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作业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7.2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参照《检修安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