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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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

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

使用说明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是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为基础,根据《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等要求,结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制定。

二、《指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划分金融服务业范围,共涉及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国民待遇限制),涉及类别、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效力层级、措施来源、措施描述等内容。

三、《指引》中未列出的与金融审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例外规则,涉及上述事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服务业投资参照《指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五、《指引》之外的金融领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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