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看复习备考与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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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法》看复习备考与法律学习
黄徐前(金牌专服)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
地方性法规
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
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行法律授权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法》第7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 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 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
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
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
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
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
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 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85 年4 月10 日):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例2】根据现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有权制定有关行政区划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可以为执行行政复议法制定行政法规
C.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
D.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应转化为法律
《宪法》第89 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
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 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备案。
《立法法》第63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
第64 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例3】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例4】关于某省会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说法中,下列哪些正确?
A.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B.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该市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该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C.该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地方性法规与该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决定不批准
D.该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前,对不动产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246 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立法法》第65 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81 条第2 款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6 年3 月17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经济特区市的经济特区
法规否法规是
是否还需特别授权
可否对上位法作变
通
否是
是否须报批准适用范围是否
整个较大的市所管的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