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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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气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8年5月25日印发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试行)》(气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国气象部门的创新工作,鼓励创新,不断开拓气象工作的新局面,提高气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工作,是指围绕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在气象业务服务、科技和科学管理等三方面开展的首创性工作。

包括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等,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根据创新主题、创新内容、实施效益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创新工作的评比。

每年度评比出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创新工作评比的办法、规则;(二)组织创新工作评审专家的遴选;(三)组织创新工作的申报、审查和评比;(四)承担创新工作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以参加创新工作的评比。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工作的预审和申报。

第二章创新工作的申报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创新工作进行预审。

重点审查创新工作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气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气发〔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中国气象局2016年12月2日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气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气象法治建设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为实现气象现代化和完成“十三五”各项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大局,通过五年深入扎实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气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气象部门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气象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中气办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通知中气办函〔2024〕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2024年度气象软科学课题经专家评审、会议审核和中国气象局局领导审定等程序,共确定立项57项,其中重大课题5项、专项课题7项、重点课题20项、面上课题25项,现将课题计划下达给各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书填报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立项课题的负责人,按照立项信息及《气象软科学结题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结题条件,对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后,填写课题合同书。

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统一将课题合同书报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气象部门通过“气政通2.5版政策法规管理系统软科学子模块”报送,行业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E-mail:57868137 )。

二、课题组织管理1.课题研究时间为2024年1月—2024年12月,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结题验收。

2.2024年3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召开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研究启动会,请课题组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开题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24年10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开展重大课题、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请课题组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中期研究成果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2025年2月28日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将组织开展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结题验收,请课题组于2025年2月15日前将结题验收材料报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3.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面上课题的研究启动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按时完成结题验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气发〔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8年12月21日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11.27•【文号】国办发[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中国气象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

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

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本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1.24•【文号】气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办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依据《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及气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管理,提高标委会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评估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承办。

第三条标委会评估工作坚持科学量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标委会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评估。

第五条标委会评估实行计分制,基本分值为100分,加分分值为10分。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制修订、日常管理、国际标准化、标准化研究与奖励、工作量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标委会评估工作由标委会自评、工作组评估以及职能司确定结果三个环节。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气法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23〕50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干部学院、发展规划院、华风集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要求,应用“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组织做好标准预研究和成果验收工作预研究项目的负责研究单位要围绕研究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验证测试,形成研究报告和标准初稿。

主管单位要组织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应有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研究报告、标准初稿、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名单)。

三、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预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要求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标准质量;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具体报批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中气办函〔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的通知中气办函〔2024〕3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科技企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中气规发〔2021〕2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方式(一)专家提名气象行业两院院士、中国气象局战略科技人才在本人熟悉专业领域可提名1项成果。

(二)国家级科研项目提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气象联合基金每个项目可提名1项本项目研发成果。

(三)单位提名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可在本单位建立科学合理遴选机制的基础上择优提名。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上每单位提名数量不超过2项。

二、提名条件提名成果分为基础研究(含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与技术开发成果两类,必须符合《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属于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关键、重大科技成果或涉及区域乃至全国共性的科技成果,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名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为代表性成果,不宜为单篇论文、单项专利等。

提名的应用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要完成成果登记并有一定时间的应用效果检验,应已试用满半年及以上或实现业务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提名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3.曾参加过中国气象局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如没有补充重要科技进展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支撑材料,不予重复评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海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雾等8类气象灾害警报。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警报分为橙色警报和红色警报两级。

第二章气象灾害警报标准第四条台风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一)橙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警报。

(二)橙色紧急警报。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紧急警报。

(三)红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红色警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气发[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气发〔201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则,进一步健全工程项目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拟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在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中,来源为中央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来源为地方预算资金的,按照地方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要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合规性和评审过程的合法性。

2.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

各级气象部门要规范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要明确公开招标的条件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组织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

要加强项目招标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的管理,使气象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气象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气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以下简称“软科学”)的管理,使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的软科学管理。

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按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管理,主要包括软科学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审批和结题验收,研究成果评审和登记,经费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运用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创新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工作,是国家软科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及业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气象防灾减灾对策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气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气发〔2024〕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24年1月15日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气象标准实施应用和制度属性,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方向优质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

服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内外协同、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加强气象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系统谋划,实现业务、服务和管理领域标准之间关联衔接,形成覆盖全面、协调配套、功能互补的标准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

聚焦气象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战略定位,对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战略任务,动态调整优化标准体系,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方向,明确关键急需标准。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气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气办发〔202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好地发挥气象标准化工作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中国气象局对《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关于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气象标准是指由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或者归口管理的气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气象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军民通用国家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中国气象局分管职能司(以下简称分管职能司),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企事业单位),气象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及全国气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干部学院)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气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9〕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气象法治建设进程,提高气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明确适用范围气象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三、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气象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

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

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气发[2001]221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18日)废止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气发[2001]221号2001年12月17日)为使中国气象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1998]9号文件的要求和中国气象局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中国气象局职权划分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37号)规定的职能。

(一)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气象工作,对国务院负全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代表中国气象局进行内、外事活动和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

(二)中国气象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中国气象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事项:1.气象基本业务、科研、装备的全国布局方案和重大调整;2.基本气象业务系统统一使用的主要技术装备的业务列装;3.气象法规制度体系和综合性规章及重要专业规章;4.气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包括基建计划及事业费预算分配方案)及调整;5.中国气象局年度会议计划;6.气象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7.未列入年度事业费预算的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费支出;8.局属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9.多边和双边科技合作政策和重大项目的确立;10.中国气象局机关职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11.局长提议需由局领导集体审定的其他事项。

(三)局长职责和权限局长职责:1.组织领导全国气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措施;2.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及大中型气象工程的建设;3.根据国务院授予的中国气象局的职责,主持中国气象局的日常工作;4.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需局领导集体研究的事项;5.指导、协调副局长的工作。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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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气象法治建设进程,提高气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明确适用范围
气象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三、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气象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四、规范制发程序
气象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一)认真评估论证。

全面论证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坚持集体审议。

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气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四)及时公开发布。

气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气象部门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会同宣传部门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五、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再次对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所有气象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一)落实双重审核职责。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各级气象部门对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权限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严格审核内容要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少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完善审核意见采纳。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创新审核工作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备案监督。

健全气象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要求和气象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

完善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气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自通知之日起,地方各级气象部门报送备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核意见,中国气象局将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来源:/fg/detail209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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