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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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但是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的实现也要注重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法官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本案中,黄某在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张某公开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与婚外同居有关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本案中,张某在黄某弥留之际对黄某悉心照顾,黄某出于感激之情的赠予就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果说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那么在对与婚外同居有关联的遗与行为进行效力判断时,也必须注意这些行业是否违反“法律本身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中,很难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法官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以公序良俗来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公共秩序)和法律外部的伦理秩序(善良风俗),不是为了伦理秩序的完善而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是为了不使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机械和僵化而违反法律本身体系和外部伦理体系。本案中,法官直接基于黄永彬与张学英的婚外同居关系,判决赠与行无效,只是考虑了判决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未注重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说“如果支持了原告张学英地诉讼主张,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找破了法律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显然,法院在审理时过分注重了社会舆论没有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法律本身的价值理念,损害了具体法律规则的尊严。

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虽然纽约州遗嘱法没有对继承人谋杀遗嘱人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最高法院根据“任何人不应从自己过错中获得利益”,判处帕尔玛败诉。从法学伦理角度讲,作为法律规范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但问题是在司法裁判实践中,一旦法律原则作为有效规范被援引,那么它的正当性经常被面临质疑,甚至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往往被认为是法律或者司

法存在所谓“泛道德化”的倾向。因此,我们既要意识到在具体法律规范出现漏洞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又要注意到法律原则进入裁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案件虽然是由法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裁判的,但法官在本质上仍是一活生生的人,他既不是一台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也不只是法律的留声机。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在哈特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并认为社会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多数社会成员从内在的、批判反思的观点接受某些社会上多年奉行的惯例,为指导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普遍准则。因此,如果缺乏这种内在的规范态度,任何外在的行为习惯均皆不足以构成具有普遍的、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但是,法律规则存在局限性。法律规则存在普遍意义在于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规则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很可能会忽视个案正义的实现,法律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规则不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存在盲区和漏洞。规则漏洞是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可以通运用法律原则对现有法律规则存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调整,但是往往会造成法官滥用裁量权。因此,法官需要在促进社会正义与维护成文法的权威性、安定性之间作出价值比较和选择,通过折衷的方式作出判断。当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正时,就需要法官造法,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但是,法律原则不得向一般条款扩张,禁止直接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法律原则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在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律师认为,帕尔玛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纽约遗嘱法所明确的规定的条款,遗嘱是有效的,帕尔玛并未丧失继承权。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更改了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代替法律。在运用法律原则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可以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可以归纳为: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法律法律原则分为“实定的法律原则”和“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在具体法律规则中明示出来的法律原则肯定是法律规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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