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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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金额一万以上),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主体:银行(含信用社)、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2)中介机构:银行

(3)主要功能: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使用同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非现金支付工具(“三票一卡”)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结算方式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三)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或“角”的写“整”,“分”后面不写“整”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狮子中有“0”是,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7)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的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一)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用转账结算

(二)单位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一般情况: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二)特殊情况: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三)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

(四)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三)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交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一)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三)按照归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账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改变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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