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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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 结果不确定 调查结果显示 ,从法 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
时间 ,一般 在 6 — 0天 之 间 ,最 长 者 达 09 到 一 年 以上 。重 整计 划执 行 时 间一 般 也 均 在 一 年 以 上 ,有 的 甚 至 长 达 8年 之
程中 ,不符合知情权要求 。我 国新 《 破 产法》规定 ,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 债务人提 出,债权人没有权力制定 重整 计划 ,只 享有对 重整 计划 草案 的表决 权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 其他参与人在谈 判和提 出重整计划方面 的能力和责任 ,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 计划的情况下 ,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 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以下 简 称 新 《 产 法》 最 重 要 的一 个 破 ) 制 度 引进 。破 产 重 整制 度 在 促 使 企业 重
破产 重整 :银 行债权 损失 的原 因
造 成 银 行 在 破 产 重整 中损 失 大 的直
破产重整项 目,由债务人和清算组担任
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 个新途径 。在肯定其 积极意义 的同时 , 我们也看到在实施 中,由于存在现有法 律对债权人保 护不够 ,地方政府 干预法 律程序等问题 ,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 表面上依法合规 ,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
重 整 计 划 制定 、批 准 和 执 行程 序 中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平 衡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要 求

年归还。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 值 。二是股 东权益被过度保护。破产重 整的企业大部分 已资不抵债 ,实 际上 出
资 者持 有 的股 权 已无 任何 价 值 。按 照 清 偿 原则 ,股 权 应 较 债权 先 行 让 步 ,对 出 资 者权 益 的 调 整应 大 于债 权 的调 整 。 但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 谭 兴 民 侯 雪 莲 以后 很 长 时 间 的不 确 定 因素 影 响 。
破 产 重 整 的 结 果大 多是 银 行 债 权 损
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债务人 自 行担任管理人 。这一规定存在着管理人
破产重整制度 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
务 困境 、出 现 经 营危 机 的企 业 实施 预 防 性 保 护 ,实 现企 业 重 生 ,避 免企 业 破 产 带 来 的 社 会稳 定 问题 以 及 债权 人 利 益 遭 受 更 大 损 失 的 问题 。这 是我 国 《 企业 破
得 不 吞 下 的苦 果 。这 一 问题 应 该 引 起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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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原因有两个 :一是企业资产评估价值
过低 。实 践 中可 以看 出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受 偿 率 一 般 是 企业 根 据 重 生 成 本 倒 算 出 的受 偿 比率 ,并 不 是 完 全 按 照 市 场 确定 的企 业 合 理 价值 。所 以 ,在 企业 重 整 的 各 方 利 益搏 弈 中 ,金 融 债 权往 往 被 放 于 劣 势 地 位 ,充 当 了挽 救 企业 危 机 的牺 牲
理人 ,由于有政府 背景 ,其 目标是社会 稳定 。因此 ,两者担任管理人都不利于
债 权 人 的 债权 保 护 。该 金 融 机构 遇 到 的
以下 ,有的甚至更低 。担保债权因抵押 物价值被有意压低 ,也未获得足额 的保
护 ,银行 资 产 损失 巨大 。
产 法》 (0 7年 6月 1日开 始 实施 , 20
行足够的重视 ,采取相应的对策。
者 ,银行债权损失无法避 免。如沧化股
份 在破 产 重 整 中 ,依 据评 估 结 果 ,企 业
忽视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 三是信息 沟通 问题。我国新 微 产 中没有单独关于信息披露 的制度规
定 ,在法 文 中我 们 可 以 找到 一 些 相 关 内
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20 0 9年 以来 ,某 金 融 机 构 不 良信
总资产账面值为 2 . 8 9亿元 ,清算评估 9 价值仅 为 8 . 元 ,企 业 以此 为基 础 , 6亿
确 定 出 企 业 重 整 的 资 产 价 值 为 98亿 . 元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率 为 1.8 ,分 三 42 %
债务 的大头,最多 占至 8%以上 。 6
破 产 重 整 程 序 操 作 时 间 长 。银 行
是在政府的保护下 ,大部股东权益让渡 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 比例 ,银行债权 受损失更高。这两个 问题出现 ,其深层 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
些 不 合理 的现 象 总能 得 以产 生 。
失 巨大 从 这 些 经 历 的破 产 重 整 项 目受 偿 情况 看 ,普 通 债 权 受偿 率 大 都 在 1% 5
与主要是债权人 目标不统一 ,侵害债权 人利 益 的问题 。债务 人 自行 担任管 理 人 ,其压倒一切的 目标可能是确保其不 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由清算组担任管
贷客户 中涉及破产重整 的项 目有 2 , 8个
不 良贷款余额 2 .8亿元 ,项 目平均余 8 7
额 达 到 了 12 9 元 ,金 额很 大 。从 实 07 万
容。但在实践 中,这些法律规定或因不 按规定执行 ,或因过于简单无法具体落 实 ,都造成 了债权人 因信息不对称而无 法有效保障 自己的权益。
施结果看有 以下特点 :
破产 重整 一 般 涉 及 多 家债 权 银 行 且
银 行 债 权 占大 头 从 这 些 破 产 重 整 项 目 看 ,企 业 借 款 涉 及银 行 多 则 2 O家 以上 , 少则 也 有 3 4家 ,而且 金 融 债 权 占企业 -
是债权 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
管理人的占一半 以上 ,结果都受偿率极
低 ,就是 最 好 的说 明 。 二 是 管 理 人 指 定 及 监 督 问 题 。 我
国新 《 破产法》 规定 ,管理人 由法院指 定 ,债权人会议仅有提 出异议和请求更
换 的权 利 。 由于管 理 人 工 作 与债 权 人 利 益密 切 相 关 ,完全 由法 院 选 任 可能 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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