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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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86739_《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

219486739_《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

2023/ 5 23《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近日,《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这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的建设与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极大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效能。

《细则》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定位、建设内容、运行维护、应用服务等内容,并结合江苏省实际,在集约化建设、数据现势性、应用重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提升集约化水平。

在坚持“一体化”建设模式基础上,倡导资源整合,下级节点依托上级节点资源,复用已有平台软件,进行功能定制开发,避免重复投入。

针对县级节点技术力量偏弱的实际问题,鼓励县级着力做好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并依托所在市级节点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是加强数据更新。

在自然资源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基础上,针对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地铁、铁路、大型桥梁、重大水利工程、隧道、火车站、机场、医院、学校、小区、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乡镇级以上地名等重要地理要素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鼓励即时更新。

三是推进开放共享。

立足测绘地理信息“两支撑、一提升”工作定位,明确要求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与本级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做好协同,与自然资源大数据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应用需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积极开发公益性专题应用,并鼓励和引导基础好、有条件的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利用“天地图”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与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甘肃多部门联合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11个部门印发《甘肃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培训会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涉及“问题地图”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等活动,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湘财建〔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9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

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总体建设方案我们要明确的是,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战,提高警务效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这个平台需要集成各类地理信息数据,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快速查询和分析决策,为警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一、建设目标1.实现全国范围内警用地理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

2.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安实战效能。

3.为社会治安稳定提供数据支撑,助力智慧城市建设。

二、建设内容1.数据采集与整合:对全国范围内的地理信息进行采集,包括地形地貌、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并进行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库。

2.平台架构设计:采用分布式架构,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快速查询。

同时,考虑到系统的扩展性和安全性,采用模块化设计,确保平台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

3.功能模块开发:根据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发各类功能模块,如地图浏览、信息查询、空间分析、决策支持等,为警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用户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不同级别的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系统集成与对接:将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与现有的警务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提高警务工作的协同性。

三、建设步骤1.调研与分析:对现有的警用地理信息资源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平台建设提供依据。

2.数据采集与整合:开展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对各类数据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库。

3.平台架构设计与开发:根据需求分析,设计平台架构,开发相应的功能模块。

4.系统测试与优化:对平台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并进行优化,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性能。

5.用户培训与推广:开展用户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推广平台的应用。

6.运维与维护:建立运维团队,对平台进行日常运维和维护,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预期成果1.提高警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安实战效能。

黑龙江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数据。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实现地理信息服务所需的信息数据、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服务功能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总称。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体系,促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指导市(地)、县(市)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省级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提供、维护和更新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由政府投入为主产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服务机构】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处理、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三章测绘资质第四章测绘成果第五章测绘基础设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2011’ SuperMap GIS 技术大会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及应用
李静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2011年9月16日
1
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2
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3
一、平台建设情况
2008年,项目策划 2009年,启动平台一期建设
其他数据资源
专用地图资源
在一定的专题应用的需要下,将对应内容的专题图层信息,通过 着重显示,形成的显示美观、主题鲜明的专题性质的地图或地图图册。 专用地图可以帮助用户及时有效的了解相关领域的关注信息和宏观情 况。
各类专用地图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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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建设情况
软件系统
从用户体验、服务接口拓展、平台功能更新、运行支撑能力提升
•重庆市水上应急系统(市港航局)
•重庆市动监110指挥调度系统(市农委) •重庆市城乡统筹规划信息支撑平台(市规划局) •都市重大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市规划局) •重庆市环保局12369应急指挥系统(市环保局) •重庆市公安局道路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市交巡警总队) •重庆市无线电电磁分析系统(市无线电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万州区国土局)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经典地图
影像地图
11
地貌地图
三维地图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不同精度的经典地图 12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地名地址
组织开展了主城区地名地址普查,建立起了地名地址数据库,丰富了地名 地址数据库,并对地名地址数据库进行了全面更新。
地名、地址信息 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大力扶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完善产业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产业发展格局。

完善地理信息产业链,形成涵盖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和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的完整产业链。

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在国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地理信息龙头企业和一批创新型地理信息中小企业,建设国内有影响力的地理信息产业示范园区,拓展地理信息应用领域,到2020年,全省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带动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重点(一)加快提升航天航空遥感数据获取、处理、应用和管理能力。

充分利用国产卫星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发挥我省航空遥感技术装备优势,积极开发低空、地面数码影像获取系统,提高遥感影像数据获取能力与水平。

综合利用光学、雷达等传感器平台,不断丰富遥感影像数据资源,提高影像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影像数据的并行、实时处理,建立多源、多时相、多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库。

重点加强遥感影像在我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减灾、气象、海洋、统计、教育等领域以及我省主体功能区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 号《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三)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上海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

上海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
服务模式 ,加快 建设上海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
现对上海多尺度 、多 时相 、多分辨率 、多类型地理 空间 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在线服务 ,就显得尤为迫切。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 台 ( 简称 “ 地理信息平 台” )
是 以基础地理 空间信息资源为基础 ,以地理空间框架数 据为核心 ,利用 现代信息服务技术 ,建立一个面向政府
管理模式创新 三大特点 ,提 平等推进 信息服务平台在 智慧 城
市建设 中应用的具体建议 。
关键 词 :智慧城市 ;地理信息 ;公共服务 ;云平 台 中图分类号 :P 2 0 8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3 2 9 ( 2 0 1 3 ) 0 3 . 0 0 6 3 — 0 3
三个方面入手 :

实现信 息动态透明采集获取 ,通信网、互联 网、电信 网 等多 网融合 而成 的泛在 网络 ,实现信息 的广泛安 全传 输 ;公共服务层基于基础设施层建立 的各类基础和专题 信息资源 ( 包括人 口、法人 、空间地理等 )、决策分析 软件资源等服务平台 ,为各类智慧应用提供资源交换共 享决分析服务 ,地理信息平 台属于公共服务层 ;应用层 基于服务平 台构建 ,包括产业经济、城市管理 、社会民 生 、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应用 ,如智慧规划 、智慧城管、 智慧物 流 、智慧社 区等 专业应用 ,而地 理信息 平 台可 以提供 数据 及时更新 、运维统 一管理 、实 时在 线 的地 理信 息服务 ,既提 高效率 ,又节 约成本, 是智慧应 用的
建议政府信息化管理以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研究出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应统一利用地理信息平台不应重复获取地理信息资源和建设地理信息平台已经建成的也要逐步通过整合改造统一到平台上从而把全市地理信息应用统一到平台上使其成为政府管理系统以及政务资源信息公开的基础支撑平台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基本要求]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主体及内容]地理空间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无条件进行共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享单位依法享有无偿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权利。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和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职责:(一)汇集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二)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统筹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四)建设和维护共享平台;(五)编制和修订共享目录;(六)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更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的建设,向共享服务机构无偿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2•【字号】德政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日德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管理测绘资质和监督测绘活动;(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分发服务和监督管理;(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相关活动;(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基础设施;(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测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完全版)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2日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
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第3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国测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现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9月2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交换共享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第四条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局测绘成果管理司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局相关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第六条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5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立足公共服务 推动开放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立足公共服务 推动开放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平台发布的数据大多是公众版测绘成果,有效推动了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应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细化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确保其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二是厘清定位、统一思想认识的需要。

10年来,平台发展定位、运行模式、技术路线等几经变化,加之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导致有些地方对平台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

与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商业网站不同,“天地图”提供的是公益性、基础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平台发展定位、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突出公共服务定位和一体化建设模式,强调平台专门集中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领域专题地理信息的政府网站职责,推动地理信息数据的开放共享。

三是确保平台稳定运行的需要。

目前,平台运行总体稳定,但有些节点数据更新缓慢,甚至个别省市级节点偶尔会停止服务。

同时,平台重复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数据更新不同步、不共享,重复发布基础底图服务,有些节点甚至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等。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坚持系统观念,明确各级节点运行维护、联动更新要求,共享数据、软件系统和支撑环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整合基础地理信息,注重提供公共服务“天地图”是平台的品牌标识,平台简称为“天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总结十年实践,促进平台可持续发展据了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自2010年上线以来,已建成了1个国家级节点、31个省级节点、300余个市县级节点。

截至目前,平台总门户网站地图访问日均约5亿次,已有注册用户12万余个,支撑各类应用系统7万余个,发布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目录信息570多万条,在助力政府管理、支撑企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四川省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省级节点和市县级节点。

省级节点是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四川的省级分节点,简称“天地图四川”;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各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上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部四川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对市县级节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自然资源部第三航测遥感院负责省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节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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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政府统一建设,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共享
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服务,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平台的总体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中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和推广应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与应用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建库、管理、维护工作,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管理、维护与发布。

(四)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及各部门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在线地图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2—
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使用申请的授权、审核。

(三)按规定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或副本。

(四)主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县(区)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全市一体化建设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市、县(区)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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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省相关标准兼容。

第十四条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与管理维护,政府各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共享使用。

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更新和管理维护,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负责。

第四章共享与应用
第十五条**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政务版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公众版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经授权后,可通过政务网登录**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在线共享交换。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交换。

如需使用其他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共享使用。

基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离线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确实无法实现联网的应用系统,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4—
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范围。

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采用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应用支撑服务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需要使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应用系统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与**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使用协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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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涉密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务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后,才能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众版地理信息数据,须经保密技术进行处理并取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图号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负责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六条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6—
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并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按时汇交并组织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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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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