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虚假验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验资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增资过程中,通过虚构资产、虚报收入、隐瞒负债等手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虚假验资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虚假验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本文将从虚假验资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虚假验资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纳出资,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此外,《刑法》、《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虚假验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虚假验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虚假验资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追究虚假验资行为将导致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 市场信誉受损虚假验资行为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市场信誉,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投资者利益受损虚假验资行为会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投资风险增加,利益受损。
四、防范虚假验资的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验资活动的监管,严格审查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提高验资质量验资机构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验资失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数额进行验证的活动。
验资是公司设立、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环节的重要程序,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验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失误。
本文将探讨验资失误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验资失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进行验资,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验资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验资职责,造成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验资失误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验资机构未履行验资职责,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案情简介: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聘请了一家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验资机构在验资过程中,未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认真核实,导致验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公司依据该验资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但被拒绝。
公司认为验资机构未履行验资职责,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要求验资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验资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验资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验资机构因重大过失导致验资报告存在错误,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验资报告是评估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则会给企业及相关方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虚假验资报告的定义及危害虚假验资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验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财务数据和信息,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失真。
虚假验资报告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企业及相关方决策失误:基于虚假验资报告,企业及相关方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误判,从而导致决策失误。
2.企业信誉受损:虚假验资报告的曝光会使企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依据虚假验资报告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4.影响社会公平竞争:虚假验资报告可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企业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损方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验资费用;(2)赔偿因虚假验资报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3)赔偿因虚假验资报告导致的企业信誉损失等。
3.刑事责任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法律责任意识;2.建立健全验资报告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加大对虚假验资报告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4.强化企业及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虚假验资报告。
虚假验资案由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验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虚假验资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虚假验资案由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虚假验资的法律定义虚假验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误导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行为。
三、虚假验资的法律适用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进行验资,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规定,虚假验资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追究以下法律责任:(1)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虚假验资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追究以下法律责任:(1)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
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
【发文字号】法释[1998]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6.26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
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虚假验资赔偿责任的法理探析
虚假验资赔偿责任的法理探析虚假验资赔偿责任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是指出借人依据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资产证明,因此而导致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向借款人要求赔偿。
虚假验资赔偿责任的建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对相关的法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思考。
一、虚假验资的构成要件虚假验资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时,携带虚假的资产证明进行核实。
虚假验资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事实性虚假验资必须有实质性的事实依据,也就是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并非凭空捏造。
比如,借款人通过虚构自己名下的房产或车产等资产进行虚假验资。
(二)主观性虚假验资的构成还需要借款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借款人有预谋地制造虚假资产证明的情况,而过失是指借款人在核实资产证明时,轻信、不谨慎造成的虚假资产证明。
(三)因果性虚假验资导致出借人损失,必须有因果关系。
出借人所损失的财产,是因为借款人虚假陈述,或未能尽到诚信义务,使其不能辨别真伪,而出借人无法获得偿还,从而才产生的损失。
二、借款人的诚信义务在虚假验资的案件中,借款人的诚信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诚信是社会底线,出借人是出于信任出资,因此借款人必须对出借人负有诚信义务,诚实、守信、讲信用是借款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借款人的诚信义务是指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与银行账户相符的资产证明、购房、购车等发票等证明文件。
(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披露个人或家庭财务情况,并及时更新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禁止提供虚假证明:如虚构资产证明、虚增居住面积等。
当借款人违反诚信义务,提供虚假证明时,对于该借款人应该承担虚假验资赔偿责任。
三、出借人应承担的责任出借人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产证明进行核实时,应当尽到合理的理解、审查、披露、验证等谨慎的义务。
出借人不能只是单纯的诚信出借,更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验资即验证资本的简称,是法定验资机构接受或其投资人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新设立的实收资本(注册资金)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
在实践中,验资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被不断推上被告席,而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早有规定。
由于最高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和最高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中均未将验资单位验资存在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在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虽然将验资单位的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但未强调过错要件,以致在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
笔者就此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
验资机构未参与与第三人的个别交易活动,它与第三人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却为何因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验资报告是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及发放营业执照的基本依据。
验资报告所确认的到位注册资金一经登记机关登记、公告,并载明于营业执照上公示于社会,成为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证明其经济实力的信誉担保。
而虚假验资报告会使本来不具备条件的得以注册设立,进而该能够以合法的身份对外进行经济交易,使第三人误认为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履行合同而与其交易。
在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债权受损。
从表面看来这种债权受损是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验资机构的虚假验资间接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定这是一种侵权。
验资机构因过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予以认可。
验资机构承担这种责任正是基于侵权行为理论。
二、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1996 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 号复函的出台,在注册会计师 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未能平息。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 1999 年 12 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 第 1 辑)问题与答复”中刊出了 对法释[1998]13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的批复”的说明。
在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 号、法释[1997]10 号、法释[1998]13 号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存在问题后,该说明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 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和 赔偿顺序,提出了对个别法院执行法函[1996]56 号出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并同时指出,法院在追究会 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法释[1998]13 与法释[1997]10 号结合起 来一并适用。
应该说,这个说明是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沟 通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在《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出版的卷首语中指出: 该书是“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
鉴 于这一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三个司法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解答,对维护注 册会计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转文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 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一、问题的提出1996 年 4 月 4 日,本院以法函[1996]56 号复函答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全文如 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 ll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 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 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虚假验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验资报告是企业在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环节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验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假验资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当事人。
二、虚假验资的定义及表现虚假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导致验资报告失实的行为。
虚假验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伪造验资材料:注册会计师伪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账册、凭证、报表等,以虚假信息为基础出具验资报告。
2. 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故意隐瞒企业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财务风险等,导致验资报告失实。
3. 误导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利用虚假验资报告误导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4. 伪造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伪造验资报告,以虚假信息为依据,为企业提供虚假验资证明。
三、虚假验资的法律后果虚假验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其法律后果如下:1. 行政责任(1)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验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验资机构为虚假验资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1)注册会计师: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验资机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验资机构为虚假验资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院: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的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最高院: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的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裁判要旨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056号】争议焦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最高院认为:首先,关于建行黄河路支行向汇通公司发放案涉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农行郾城支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建行黄河路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向汇通公司发放贷款时使用了农行郾城支行出具的询证函、现金缴款单和进账单等资金证明材料,现其主张已提交证据证明在对汇通公司授信贷款时使用了上述资料,与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符,建行黄河路支行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建行黄河路支行的损失与农行郾城支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发〔2002〕21号)第一条的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即相关当事人的损失应当与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
一、概述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的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其出具的报告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4.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案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在审计过程中,该事务所故意隐瞒公司财务问题,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经查,该事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均明知报告虚假,但为了获取高额审计费用,仍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最终,该事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实验报告案某检测机构承接了一项产品质量检测业务。
在检测过程中,该机构故意篡改检测数据,出具了虚假的实验报告。
经查,该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均明知报告虚假,但为了获取客户信任,仍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最终,该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故意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中介组织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虚假验资报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验资报告是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相关主体的高度重视。
二、虚假验资报告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虚假验资报告,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未对被验资单位进行真实、客观的资产评估和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不符合事实的验资报告。
其构成要件包括:1. 虚假性:验资报告中的内容与被验资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
2. 故意性:中介机构或个人明知虚假,仍出具该报告。
3. 非法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三、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后果1. 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介机构或个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介机构或个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介机构或个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对被验资单位及投资者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被验资单位因虚假验资报告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被验资单位因虚假验资报告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司法鉴定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探讨相关问题。
二、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对其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对其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3.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人不得从事虚假鉴定、伪造鉴定结论、泄露鉴定秘密等活动。
”4.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允许虚假鉴定、伪造鉴定结论、泄露鉴定秘密等活动。
”三、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禁止虚假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得进行虚假鉴定。
虚假鉴定是指鉴定人故意或者过失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对于虚假鉴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禁止伪造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得伪造鉴定结论。
伪造鉴定结论是指故意篡改、伪造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遗漏鉴定事项,以使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
伪造鉴定结论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 禁止泄露鉴定秘密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应当保守鉴定秘密。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
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商业活动逐渐增多,公司以及个人的申请贷款、融资等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此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各种审核,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验资。
验资是指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资产状况的核实和评估,是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防范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获得贷款、融资等,会采用虚假验资的手法,其后果不仅会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信心。
那么,虚假验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浅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虚假验资行为的法律性质虚假验资行为是一种违反金融机构信任原则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既有民事法律责任,也有行政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在民事法律上,虚假验资属于恶意欺诈行为,在商业合同中属于一方恶意隐瞒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强迫另一方误认行为,同时也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在行政法律上,则属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若被发现,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纪律处罚,包括暂停或终止授信等措施。
二、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虚假验资行为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损害金融机构财产,造成财务损失。
虚假验资的申请人,通常通过放大资产和收入状况来获得较大的贷款或授信额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欺诈金融机构,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公信力。
如果发生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资金损失。
而这种损失通常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和发展均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对申请人自身财产安全性也造成威胁。
虚假验资的申请人虽然可能获得了相应的授信额度,但实际上他们已经超过了自身还款能力。
一旦发生逾期还款或违约,其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3.抑制银行业发展。
虚假验资行为会导致银行业各方面的成本增加,降低金融机构的获益能力,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最新-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精品
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验资是注册会计审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虚假验资却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不利的影响。
虚假验资报告是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验资报告。
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中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复函以及在此之后的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都未能澄清验资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关于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对验资报告真实还是虚假的判断是处理验资诉讼的基本前提。
然而,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验资报告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从本意上解释,与真实对应的便是虚假。
因此,虚假验资报告即指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相符,包括根本没有出资以及出资额少于报告证明的数额。
这种观点强调验资报告内容真实、结果真实合乎社会公众要求。
因为对公众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是来自验资部门真实的、据以决策的信息,而不是验资部门是如何工作的。
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无论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结论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报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四条第二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也就是说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
因此,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才是虚假验资报告。
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范围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担保经过审计的事项没有任何错误。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采取虚假手段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和竞争力。
其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那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一份报告,用于证明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保障企业和政府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他们不惜采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手段。
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那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政责任是怎样被界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因此,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制裁。
企业将面临着各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着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着经济赔偿责任。
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会给其他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补偿他人的损失。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还可能会面临着诉讼风险。
被误导或受到损失的其他企业和投资者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旦诉讼发生,不仅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除了行政责任和法律制裁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还将面临着社会声讨和道德谴责。
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将会使企业和责任人在社会上失去声誉和信任,严重影响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
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验资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检验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足额、预算中的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的合同和报价是否真实。
然而,一些验资单位可能会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给建设工程带来风险和不良影响。
本文将分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首先,验资单位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应该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一旦出现不实或虚假信息,就容易导致工程项目资金不足、拖延工期或者甚至影响工程的安全性。
这些情况都会给参与项目的相关方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带来严重后果,如出现建筑事故。
其次,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信息,与其职业操守和道德背道而驰。
验资单位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使其独立和公正的职业特点得到充分发挥。
如果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声誉,而且还会损害整个建筑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再次,验资单位出具的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还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验资报告是决定工程项目获得融资、合作意向和投资组合的关键因素。
如果验资报告不真实,就可能导致资金浪费、合作中断和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发生。
这将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验资单位必须诚信、公正地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的验资报告,他们将面临以下责任:1. 法律责任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属于欺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骗行为是违法行为,可以被定为犯罪。
如果验资单位被发现出具虚假质量报告,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或者监禁等惩罚。
2.赔偿责任如果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导致业主或投资者受到损失,验资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验资单位的行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被鉴定为过失行为,验资单位需要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以下承担信誉风险的责任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将会面临信誉风险。
《公司法》修改,虚假验资能既往不咎吗?
《公司法》修改,虚假验资能既往不咎吗?第一篇:《公司法》修改,虚假验资能既往不咎吗?《公司法》修改,虚假验资能既往不咎吗?最新修改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沿袭已久的股东出资验资制。
原《公司法》第29条关于股东出资须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条款明确废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又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缩小范围“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自此,出资、验资的规则彻底改变。
股东设立公司无须验资。
疑问:过去的虚假验资,能做到既往不咎吗?作为虚假验资的银行或信用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民事责任,是否从此免除?我们知道,“从旧兼从轻”是《刑法》重要的适用原则。
但在一般民商事法律领域,除非立法或司法解释特别作出明确规定“溯及既往”,那么,没有规定情况下,都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验资机构,在《公司法》废除验资程序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消失。
同时,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仍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5日法释〔200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9日法〔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1日法释〔1998〕13号)。
我们还注意到,与修改后的《公司法》几乎同步出台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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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复函的出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未能平息。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1999年12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第1辑)“问题与答复”中刊出了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说明。
在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存在问题后,该说明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提出了对个别法院执行法函[1996]56号出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并同时指出,法院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法释[1998]13与法释[1997]10号结合起来一并适用。
应该说,这个说明是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沟通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在《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出版的卷首语中指出:该书是“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
鉴于这一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三个司法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解答,对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转文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4月4日,本院以法函[1996]56号复函答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ll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因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诉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申请追加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下发后,就如何正确适用该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7)鲁法经78号请示中提出了两个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个请示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即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但在此之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条例》)仅有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因此,1994年1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1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有二:1.原《条例》已废止,不能再适用。
应适用《会计师法》。
2.依据《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机械去设定一个界限。
第二个请示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一致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
因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院答复的内容与解释
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法释
[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予以答复。
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是1994年1月1日《会计师法》生效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企业法人实行的是确定资本制,即企业法人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其资本金额,并在申请工商登记时交足。
为了保证企业资本金在设立时如实到位,法律特赋予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验资的权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证明)必须合法、真实、可信,以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了企业法人应具备的物质条件,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是否达到了
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本金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是企业申报设立时向工商局递交的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是工商局审查及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确认的企业资本金额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公告并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公示于社会公众,成为经济交往中该企业对外经济实力的信誉担保。
尽管企业法人设立后其资本金总是处于变化状态,但其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不是随意可以变更的。
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程度,尤其对公司法人而言,还须征得股东的同意,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公示的注册资本金额对该企业法人经济实力仍起着信誉担保作用。
同时,企业注册资金或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货币体现,或是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是企业法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
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其后果不单是帮助不具备法人物质条件的企业取得合法的身份,尤其是当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作为企业资信证明使用,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验资报告(证明),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
《会计师法》生效前,它不仅受《条例》的调整,而且也受《民法通则》的调整。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表明其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违约或违法,由此给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已经解决了《会计师法》生效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问题,为避免重复,本批复第一条仅对《会计师法》生效前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非会计师事
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会计师事务所为虚假验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个要件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主观上负有过错。
发生虚假验资的原因较为复杂。
有的是出于委托人的授意,也有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所为。
但无论哪一种,会计师事务所均存在过错。
前者,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了职业道德,与委托人构成共同故意,后者,会计师事务所是故意违法。
如非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的过错,如因银行出具的假进帐单,委托人提供的假发票、假单据等等,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者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别其真伪造成的虚假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要件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基础上的企业注册资本,确实作为该企业资信证明使用,并给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企业经济实力产生错误的判断,导致因该企业从成立时起就无力或无完全能力偿债而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发生。
如属于出资人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或者企业设立时资金到位,设立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法人无力或无完全能力偿债的,则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两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批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