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急救中心危重孕产妇的急救转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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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的急救、转运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急救中心须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麻醉等技术和相应设备以及急救药品,而且急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医院成立急救小组,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和指导等。
第三条产科急救中心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向全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在接到急救电话后急救人员应5分钟内出车,危重孕产妇到达医院后5分钟内处置。
第四条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要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必要时一面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由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
第五条转诊、接诊的医务人员在转运途中进行院前急救。并根据病情需要,保持与医院联系,以便更好地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第六条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孕产妇到达医院后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高危妊娠及危急重症孕产妇及时通知院内急救
小组组长,进行院内会诊和抢救。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八条转诊过程的要求:医院如遇有特别危重或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本院在技术或设备上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上转。对下级医院转入的病人必须认真接待,并将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