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反垄断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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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排斥性行为
• • • • • • • •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 进行交易; ——排他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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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搭售
(一)拒绝交易
• 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就是拒绝供 货,其目的不是要从交易者处攫取利润,而是要将其排挤 出市场。 • 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 要方式。 • 支配地位企业 断绝已经签订的供货协议
(三)搭售
• 搭售(tie-in),简单地说是指卖方销售某种产品、服务时,须以买方 接受第二种产品、服务为条件, 其中前一种产品称为“ 结卖品” (tying product),后一种产品称为搭卖品(tied product)。 • 美国:长期对搭售行为持严厉态度——搭售协议除了压制竞争以外, 很难用于什么其他目的。 • 欧盟:……(d)使合同的缔结取决于贸易伙伴对于额外义务的接受, 而无论是依其性质还是按照商业惯例,该项额外义务均与合同的标的 无关。 • ——产品更好?价格更低?另一个市场上的影响?
(二)排他性交易
• 排他性交易,是指生产某种特定商品或系列商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经 销商经销其一家的商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同类竞争的商品。 • 表面:独家交易是不同经济阶段(生产商与销售商)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 • 实质:矛头是针对生产商的同业竞争对手,因而一旦形成独家交易协 议,竞争者就减少了销售渠道 • 如果经销商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里支配企业的竞争者受到实质 性的排除。
拒绝交易:EU
• 1、终止现有供应关系 • a 这一行为必须构成“终止” 供应; • 等同效果:拖延?不公平的交 易条件? • b 行为人必须是支配企业; • c 可能产生扭曲性的排斥效果; • d 终止供应没有合理理由;
• • • • • • • • 2、拒不供应投入物(以前没有供 应关系) a 该行为构成拒不供应; b 行为人具有支配地位; c 必不可少性 ——市场上不存在真正的或潜在的 替代品; d 可能产生扭曲市场的排斥效果 e 不存在合理的抗辩 ——商业信用、生产能力、技术能 力……
拒绝交易:EU
• 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CSC)案 • CSC指示子公司ICI,减少对意大利Zoja的乙胺丁醇供应并提高价 格。——排除一位主要竞争者——影响竞争结构。 • Napier Brown & Co. Ltd v. British Sugar 案 • 被告拒绝向前者供应工业用糖——使前者更难在零售市场上与其竞争。 • ABG案 • 合理理由:BP在此期间大大减少对荷兰ABG的供应——1973石油危 机
(二)排他性交易
• 排他性交易的构成要件,在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 中被表达为,
• 第一,所施加的条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有独特性; • 第二,具有实质性的市场排除效果; • 第三,不存在客观合理性,一般来说强制的独家交易安排 可能在某个具体条件下被认为是客观合理的。
(二)排他性交易
• • • • • • • • 是否不必要地损害了竞争对手,又没有经营上的合理理由。 ——行为持续的时间; ——进入壁垒的高低; ——该行为是有效率的 品牌间的搭便车?利用其他供应商的设施或商誉?关系专用性投资? 在没有该等限制之时,竞争者能够施加重要的竞争性限制: ——可以是当时尚未在市场当中的潜在竞争者; ——也可以是当时在市场中与其争夺客户的实际竞争者.
2、中移动销号事件
• 由于停机手机号码被销号,家住宝山的46岁男子童华将上海移动告上法庭,理由是 上海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将90天保留期变更为60天,“抢劫”了他的SIM卡 号。 2010年,童华购买了神州行SIM卡。使用说明中写道:“有90天的保留期,我们 将为您保留号码,等待您充值”。2012年5月31日,童华的手机停机。同年8月21日, 他发现手机原号码已被上海移动销号,“此时尚在90天的保留期内,被告在无任何通 知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导致原告无法充值使用,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 造成原告心理上极大的痛苦。” 童华认为,这种行为是垄断,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庭上,他要求恢复原手 机的SIM卡使用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333.99万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上海移动的诉讼代理人则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中国1
中国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 • • • • • • •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 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 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 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包装巨头利乐被反垄断调查 工商总局现场检查
• • 工商总局已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正组织20多个 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 利乐公司是注册于瑞典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产品通常被称为“利乐包”、 “利乐枕”。资料显示,利乐目前在中国的客户包括伊利、光明、三元等国 内乳业及果汁饮料行业巨头。 据透露,工商总局近几年多次接到针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反垄断举报。有企业称,食品生产企业选择利乐的灌装机设备就必须选择 利乐包装材料,消费者购买一盒2元左右的250毫升利乐砖牛奶,至少有0.45 元是用来购买包装的。 对于被工商总局立案调查,利乐中国公司并没有作出太多回应,仅表示全力 配合,已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提供利乐公司在华业务的信息。
拒绝交易:U.S
• • Colgate案 如果没有任何产生或维持垄断的意图,私人交易者可以自由地“独立决定自 己的交易对方” • Aspen Skiing: (1)垄断者并无与竞争者进行合作的一般义务; (2)有些“拒绝交易行为”可能会有证据意义。 • Trinko: • 强迫企业与他人分享其优势的来源(所建设施),与反垄断背后的目标之间 存在着紧张关系,因为这会削弱垄断者、竞争对手,或削弱他们双方对经济 上有益的设施进行投资的动力。 • ——交易义务的适用范围只应扩大到那些市场所无力独立地生产的东西。


(三)搭售
• • • • • 符合四个要件,则视为本身违法而予以禁止: (1)结卖品和搭卖品是各自独立的产品; (2)卖方实施了强制,使得买方事实上不得不接受搭卖品; ——是否构成搭售 (3)卖方在结卖品市场上拥有相当大的经济力量,来强制买方接受 搭卖品; • (4)搭售行为在搭卖品市场上产生了反竞争效果。 • ——合法性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 • •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拒绝交易
• 一般认为,拒绝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 • 第一,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第二,从事了拒绝交易的行为,其中拒绝交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 一开始就拒绝交易和单方面终止一个正在进行的商业协议; • 第三,拒绝行为在相关市场削弱了竞争,这个市场可能是支配地位企 业所在的一级市场,也可能是其他的二级市场; • 第四,不存在客观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与支配地位企业的特征有关而 以效率为基础,也可以从企业所要求的交易行为中推导出来。
欧盟
韩国
• KFTC于2006年裁决微软违反了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
• 2004年, JFTC针对微软与个人电脑原始制造商(即OEM ) 之间的/ 不主张专利条 款 ( non assertion-of-patent clause)向微软发出劝告书。
日本
1、微软案系列
• 系争事由:捆绑 • 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 • 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 但仍允许销 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 • 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 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 系统中设置选择屏, 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 • 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 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 安装辅助软件, 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排斥性行为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剥削性行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 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3、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 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抗辩
• • • • ——抗辩理由 1、客观合理性抗辩 a 支配企业可以证明,滥用行为是外在于当事人,尤其是外在于支配企业的 因素所要求的必需的行为——客观必要性抗辩; b 由于竞争者的行为会使自己蒙受损失,为应对这一竞争,从而使自己的损 失最小化,这一行为是必须的措施——应对竞争抗辩。 2、效率抗辩 a 该行为实现了或很有可能实现这种效率——关联性; b 该行为是实现这种效率所必不可少的; c 该效率使消费者受益; d 在相关产品市场的大部分,竞争仍然存在,没有被消除。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反垄断法分析
2014
江山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 1、微软案系列
• 2、中移动销号事件
一、微软案

自1998年以来,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相继对微软展开 反垄断调查并做出了裁决。
美国
• 1998年,司法部、十九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起诉微软违反谢尔曼法。
• 委员会于1998年启动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 2004年做出裁决。 • 委员会于2007年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的捆绑发起了调查。

百度文库

• 问题: • 1、所有的垄断地位本身是违法的吗?
• 2、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垄断力的获得,如果完全 是由于其“技术优越,产品优越,拥有天然优势,具有经 济效率或技术效率……”,可以免除责任吗? • 3、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合同法的关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分析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分析的框架
•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 • • • • • • ——排斥性行为 1、该行为必须有排斥竞争者的能力 使得潜在竞争者找不到足够的销售渠道来进入这一市场; 对于现有竞争者,压制其扩大产出的能力,或逼迫其退出市场。 彻底排除—严重抑制 2、必须可能产生排斥效果,扭曲市场竞争 能力越强,适用范围越广,支配地位越强,越可能产生排斥效果+网 络效应 • ——剥削性行为 • 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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