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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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文件

调保〔2002〕54号

关于印发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

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超高压公司,百年电力及华能所属厂,研究院,咨询院:

为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138号),结合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特点,经调度中心组织部分发供电单位、咨询院和制造厂家讨论,制定了《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反措实施计划,2002年6月底前上报调度中心继电保护科、研究院电气所。

附件:《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220KV及以上线路保护必须坚持设立两套互相独立不同原理保护的原则,为便于设计、施工、检修及运行管理,不应强调不同厂家。线路保护二次电压接于电压小母线的,不要求电压回路接于不同PT绕组,操作箱不要求双重化。变压器、发电机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应为:CT二次绕组独立;主后备保护综合在一台装置内,共用一个CT绕组(简称保护一体化装置);

直流回路独立;跳闸回路独立,停用任何一套保护一体化装置都不影响一次设备的安全运行。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建和新设计工程要严格执行《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对目前仍在运行的整流型保护、晶体管保护要求立即提出更新改造计划。其他微机型保护不符合反措要求的,按照《继电保护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二、220KV系统变压器保护

新建项目应设计两套完整的变压器保护一体化装置;改造项目应设计两套完整的变压器保护一体化装置,主、后备保护CT绕组宜接于高压侧,不要接于套管CT;直流回路独立;跳闸回路独立。

三、连接在220KV及以上系统的发变组

按照《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四、母差保护

新建500KV及3/2接线的母线保护必须配置两套微机母差保护,其中一套可以和故障录波器共用一组CT绕组,故障录波器必须串接在绕组末端。已运行的500KV站改造项目也按此原则执行。其他220KV母线按照电网运行要求,在咨询院和运行方式提出重要性依据或短线路出线较集中,线路后备保护配合困难的220KV厂、站必须配置两套微机母差保护,其中一套可以和故障录波器共用一组CT绕组,故障录波器必须串接在绕组末端。

五、220KV双母线开关失灵保护的启动回路仍单套配置,其出口回路随母差配置。一个半接线开关失灵保护仍按开关单套配置。

六、新建500KV双母线系统失灵保护启动回路仍按单套配置,其出口回路随母差配置双套出口。一个半接线开关失灵保护仍按开关单套配置。改造项

目500KV系统失灵保护按单套配置。

七、大机组配置的高频率、低频率,过压、欠压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的定值必须经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方式科和保护科审定执行。

八、其他未提及条目按照《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138号)执行。

主题词:继电保护反措细则通知

抄送:里彦、武所屯、胜利、齐鲁乙烯电厂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2002年5月30日印发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调〔2002〕138号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结合继电保护专业的特点,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贯彻《实施细则》,增强防范事故能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主题词:继电保护安全细则通知

抄送:电规院,电科院,电自院。

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2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二OO二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5)

2.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6)

3.线路保护 (8)

4.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9)

5.变压器保护 (11)

6.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12)

7.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16)

8.运行与检修 (19)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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