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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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一、备案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确保进口食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食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食品可追溯、缺陷食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二、备案围
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地区(无论其进口口岸是否在)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收货人是指食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收货人,具体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三、初次备案流程
1.书面申请
在食品进口前,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督与动物检疫处综合科供
初审,包括: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明(工商局制发)或其它有效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进口食品验收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制度(重点体现出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相关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不合格食品追溯、召回、处理制度和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肉类制品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存放地点、仓库平面图、仓库租赁合同及能够反映仓库部实际情况的图片(水产品需存放在备案冷库,来料加工除外);
(6)2年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电子申请
自2012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境食品境收
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在该页下方下载《收货人用户手册》,根据《收货人用户手册》说明填写并提交电子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注意:电子申请的容必须与书面申请一致。建议食品收货人确认书面申请通过初审后,再提交电子申请。
3.审核
检验检疫局动食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企业相关信息。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完成。
4.局对初审合格企业材料上报局,局对收货人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提交到国家局,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企业端。国家局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将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生成备案收货人,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口食品收货人需凭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编号报检。
5. 凡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在局备案的,应重新提交纸质备案材料,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获取新的备案编号。
四、备案变更流程
当收货人名称、地址、、经营食品种类、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备案变更”。
1.书面申请。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1)。申请表勾选“备案变更”,填表时将变更的信息字体加粗,并在变更的信息后面标示“变更”
(2)情况说明。容包括已取得的备案号、拟经营的食品种类(经营食品种类变更时需提供)、更新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变更时需提供)。
(3)其他信息如果没有变化,则不需提供;如果有变化,则提供相应的材料。
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 电子申请、审核等其他流程参照初次备案流程。
五、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受理、审核和发布。申请人登录网址/ 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注意:不需要向局提供相关材料。
六、联系方式
1.办公地点:保税区填海区中港路151号,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督与动物检疫处综合科338房间。
2.联系人: 87960056
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00(上午)
13:00-15:00(下午)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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