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角膜塑形镜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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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食药监〔2014〕8号
关于开展角膜塑形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角膜塑形镜经营使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某某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角膜塑形镜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某某药监械〔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区用械安全,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角膜塑形镜(俗称OK境),我辖区内开展角膜塑形镜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照,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企业购进产品,并将合法购进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留存归档,不得经营、使用过期的产品。
二、质量管理人员或验配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在职在
岗,并建立完善的购进、验收、养护、销售、验配等相关记录、台账。
三、医疗机构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角膜塑形镜适用范围(600度以下)给患者配镜,不得夸大功效、虚假宣传。
某某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局
2014年3月17日
抄送:市局办公室
某某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局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印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