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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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公开竞价、申请协商议价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方、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机构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机构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机构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的方式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进场交易:
(一)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服务费的;
(二)违背出让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存在囤地炒地的行为;
(三)未在出让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四)存在伪造、欺骗等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扰乱交易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条委托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一)交易前对宗地存在的瑕疵未如实告知承办机构的,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二)向承办机构提交虚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不当解释的;
(四)无故终止、中止土地交易活动,造成竞买人、中介服务单位、承办机构损失的;
(五)公开转让中,采取指使、暗示或强迫等手段要求竞得人、竞买人放弃参加土地交易活动的;
(六)从业务受理到土地移交受让方前,标的物发生实质性改变,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土地交易合同,或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竞买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