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精讲
法律法规物权法基础知识讲座
五、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两个月后,可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 偿。
2.法定担保(留置权)与约定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
保证人
(二)担保权利并存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176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 有选择权。 2.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并存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动产抵押权)
银行(已登记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
(形成之诉判决、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 定)
(2)遗产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
(3)修房造屋
房屋竣工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要件)。
所有权(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 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采用法定方式予以
公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公
示方法为占有。 意义:保护交易;保护国家利益(税收、
土地利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时,善意受让人可 依法取得其受让的权利。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精讲讲义
民法编物权法专题第一章物权概述【本章结构导图】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比较法上典权永佃权用益权(居住权等)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农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财产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性质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区别于物权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效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1物权法(第一讲:物与物权)
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分析
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并交付,约 定乙在两年内付清价款,价款付清前,甲 保留所有权。越明年,该牛产子。问,牛 犊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物权法
专题一 物与物权
杨华国
celiyang@
一、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பைடு நூலகம்二)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以物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为标准。主物 指需结合使用的两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指
非主物的成分,但配合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区分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 运。具体而言: (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 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 同移转。 (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 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单一物与集合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标准:以物移动是否便利为标准。依 其物理性质非经毁损不可移动者为不动产, 其余为动产。
区分意义:一是变动方式不同;二是公示 方法不同;三是作为客体的权利存在不同; 四是诉讼管辖与准据法不同。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
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物权法啊,就像是一个社会财产关系的大管家,管着各种各样关于物的权利。
那这里面都有些啥重点呢?咱先说物权的种类吧。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就好比一个大蛋糕,所有权就是这个蛋糕完全属于你,你想怎么切怎么吃都由你决定。
用益物权呢,就像是你从别人那租来这个蛋糕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你能享用这个蛋糕,可你不能说这蛋糕就彻底是你的了。
担保物权就更有趣了,它就像是你拿这个蛋糕做抵押,去换点别的东西,要是你还不上了,那这个蛋糕可就归人家了。
所有权可是物权里的重头戏。
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就像是你把蛋糕捧在手里,这是最直观的一种状态。
使用呢,就是你开始吃这个蛋糕或者把蛋糕用来做别的事,像拿蛋糕去做装饰。
收益呢,要是这个蛋糕能下小蛋糕,那小蛋糕就是你的收益啦,当然在实际生活里可能是房子出租得到租金这种情况。
处分权可不得了,你可以把这个蛋糕送人,也可以把蛋糕扔了,你想怎么处置都行。
用益物权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像农民伯伯在土地上种庄稼,这片土地在承包期间就由他来经营,收获的粮食都是他的劳动成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那就是盖大楼的时候,开发商得有在这块地上盖楼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村的村民有在自己家宅基地上盖房子的权利,这是属于自己的一片小天地啊。
担保物权里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就像是你跟银行借钱,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要是你按时还钱,房子还是你的,还不上房子可就归银行处置了。
质权呢,就好比你把自己的金项链押在典当行换钱,金项链在你还钱之前就归典当行管着了。
留置权就有点像你去修手机,你没给修理费,那修理店就可以把你手机留置下来,什么时候你把钱给了,手机才会回到你手上。
物权的变动也是个重点。
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就是交付生效,就像你在市场上买个苹果,你把钱给了,苹果交到你手上,这个苹果的所有权就归你了。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大讲堂物权法(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物权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物权类型、权利取得与消灭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以物为中心,规定了物的归属、权利的取得与消灭、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内容。
在我国,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转让和消灭,均由法律规定。
2. 物权平等原则:物权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不平等对待。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交付,以使第三人知道。
4. 物权保护原则:法律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
四、物权类型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4. 担保物权中的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5.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权利取得与消灭1. 权利取得: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指权利人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物权。
2. 权利消灭:权利消灭包括因权利人放弃、因标的物灭失、因法律行为等原因而消灭。
六、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 物权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 物权法促进了经济交易,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物权法有助于解决财产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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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 系。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 一、物权法的性质 •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中国物权法体系
• 1.宪法 • 2.民法通则 • 3.物权法 • 4.担保法 • 5.土地管理法 •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7.海域使用管理法
• 8.农村土地承包法 • 9.草原法 • 10.森林法 • 11.矿产资源法 • 12.水法 • 13.渔业法 • 14.文物保护法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 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用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 度灵活变化。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 后果
• 1.不被认可为物权 • 2.不产生物权效力 • 3.物权归于无效,但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行为的效力。 • 4.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 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1.物权法的社会化 • 2.物权的价值化 • 3.物权类型增加 • 4.物权法的国际化
第二章 物权概述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群马。 • 2.权 所有权
四、公示公信原则
• (一)案例 • (二)公示原则 • (三)公信原则
(一)案例
•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 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 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 求丙返还自行车。
• 问: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一、平等保护原则
•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 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
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 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 • 2.适用规则平等 • 3.法律保护平等
二、物权法定原则
•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 (三)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 •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 一、物权的概念 •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物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念
•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的权利 。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 (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 (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物的权利 • (三)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有利益的权利 • (四)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物权法的概念 •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 狭义物权法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民法典中有关 物权的规定或专门的物权法典。
• 广义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 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物权法和其 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
(二)公示原则
•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 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
•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 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三)公信原则
•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有 理由产生合力信赖,相信公示方法所表示出来权利人 和权利状态时正确的。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 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一物一权原则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 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 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1.物权的类型法定 • 2.物权的内容法定 • 3.物权的效力法定 • 4.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
• 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 2.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 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 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
物权法
目录
• 第一编 • 第二编 • 第三编 • 第四编 • 第五编
物权法总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一编 物权法总则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物权变动 物权的保护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物权法的发展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 1.明确权利的范围 • 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 3.避免公示方法上困难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 1.物 • 单一物指形态上能独立存在的物,如一匹马。 • 合成物指由两个以上的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房屋、汽
车。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 • 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如一
• 物权法是私法 •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 1.物权法为财产法 •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 3.物权法为普通法 •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保护原则 • 二、物权法定原则 • 二、一物一权原则 • 三、公示公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