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2日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人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信发〔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政策法律法规已明确权利救济渠道的、人社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流程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反映问题,不适用信访程序、不作出信访答复。
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便民、有序。
第二章法定途径第四条人社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依规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人社业务行政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纪检监察投诉举报程序以及人社信访机构信访程序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程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人社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直属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中央驻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鼓励青年创新人才奋发进取、勇于创新,为做好“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表彰办法》(内人社发〔2019〕64号),现就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推荐评选对象为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青年创新人才。
人选推荐要注重向从事新兴学科研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倾斜,注重推荐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以及在投身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发展建设、艰苦边远地区创新创业、乡村振兴一线中取得优异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创新人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已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含“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称号的人员不予推荐申报。
近五年来没有取得新的科研成果、业绩不显著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为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参加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有关规定掌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改革,推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平稳过渡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94号)安排,拟于近期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为做好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就促会”)组织实施。
该协会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1)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就促会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从各盟市择优选择有评价经验的单位作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就促会进行报名、考务安排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见附件2)。
二、职业范围按照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见附件3)进行申报,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第四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我们对《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三章鉴定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工伤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技术性鉴定、确认,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3号)要求,2023年继续开展“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以下简称特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特培学员围绕以下领域,重点选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一)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二)将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三)工程、教育、卫生、农林牧水等支柱产业;(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五)其他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专业和领域。
二、培养方式和数量(一)培养方式。
特培工作采取区外培养和区内培养两种方式,培养期限均为1年。
1.区外培养是从全区范围选拔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2.区内培养是从盟市及以下地区选拔专业技术人才,赴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二)培养数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动态管理,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对备案即将到期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续期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续期对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用人单位评价组织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时间即将到期,有意愿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申请续期备案。
二、受理范围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评价监管部门”)负责续期备案政策业务咨询、续期工作部署和续期管理。
根据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评价对象、评价区域等不同情况,将受理情况划分如下:(一)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中央企业驻内蒙古分支机构、自治区直属企业、全国性社会化评价分支机构、自治区级社会化评价机构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续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盟市评估。
(二)盟市所辖企业和社会化评价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评价监管部门进行续期管理。
三、续期流程(一)续期申请。
本次续期备案为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评价机构。
需申请续期备案的评价机构于5月31日前按照权限向自治区或盟市评价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续期申请,同时提交《内蒙古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1)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内人社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一)日用化学工程类:从事制浆造纸、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皮革皮毛及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加工制品等生产建设、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轻工产品开发、设计与制造类:从事日用机械、电光源、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家具、照明器具、日用杂品、文教体育制品等生产建设、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评聘范围(一)评价机构范围。
特级技师评聘在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中开展。
其中,已备案的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自治区内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或从业人员较多的岗位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也可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开展。
三、岗位条件参加特级技师评聘人员应当是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申报特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果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0.22
•【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82号
•【施行日期】2022.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协议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规范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我们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共同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与工伤保险目录联调机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就我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参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
工伤治疗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不区分甲、乙、丙类。
二、工伤职工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
工伤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医疗保险限价管理,不区分甲、乙、丙类。
三、工伤职工区外异地就医治疗,如异地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与自治区联网直接
结算的,工伤治疗按就医地目录和标准执行。
尚未与自治区联网结算的,按自治区上述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养老金的调整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文将根据该通知的要求,详细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何落实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
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解决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该方案,各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积极推进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具体的养老金调整方案,确保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给退休人员;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3. 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向退休人员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和政策,解答退休人员的疑问;4. 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5. 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及时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养老金调整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分析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需要遵循以下政策:1. 调整标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调整幅度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
2. 调整时机:养老金的调整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确保退休人员在新的一年能够享受到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
3. 资金保障: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金的财政投入,确保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给退休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内人社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8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我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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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4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ﻫ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盟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小学教师要表明具体专业;卫生系列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预防、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ﻫ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事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ﻫ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ﻫ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八)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ﻫ(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底。ﻫ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ﻫ(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格式样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ﻫ(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ﻫ(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对有关高层次人才建立破格申报制度。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ﻫ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ﻫ(六)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ﻫ(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ﻫ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