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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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农产品生产销售能力。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水平,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规模经营户是指从事某一种类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认定。

第三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程序,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州)家庭农场发展情况,采取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州)推荐、省级抽查认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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