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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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严晓璞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5期

摘要: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解决纠纷则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所必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经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方式。因此,在以诉讼程序为主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入手,结合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针对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纠纷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疲于应付社会变迁和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渐渐显露出其自身的不足。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征

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在一个社会中,解决纠纷主要是两种方式,诉讼和非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即所谓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根据其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民间机构的ADR,如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我国的人民调解、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2)行政机构批准的ADR,如消费者协会下的ADR、劳动争议仲裁等;(3)司法ADR,又称法院附设ADR,即附设于法院之内的非审判方式的纠纷解决方式。

1.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对于诉讼审判程序的复杂性,正式性,ADR的形式比较多样,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并不局限在某个程序里面。能够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解决成本,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第二,纠纷解决准则上的非法律化。在ADR的机制和理念中,强调适应当事人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在符合社会风俗,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允许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第三,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性。无论是专门的调解机构还是民间调解组织,其人员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担任,案件也可由非律师代理,甚至完全由当事人本人来进行,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2.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压力

当前,我国即使远未达到“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程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法院也已经初步感受到了诉讼的压力。

2.2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目前面对巨大的诉讼压力,我国的司法资源显得十分有限。在此形势下,如果通过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如扩大法院、增加法官人数)解决这一问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行可以使案件分流,节约社会司法成本。

2.3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现代性纠纷的现实需要

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3.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3.1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与此同时,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迅速发展起来,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种类仲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3.2目前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尚未形成。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结构不尽合理,价值取向单一,不仅人民调解以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一律以“依法调解”为宗旨,对自治性、协商性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并未予以应有的尊重。

第二,就整个社会而言,协商机制及诚信氛围尚未形成,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与和解在运作和履行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此,尽管纠纷性质、成本计算和法院管辖以及执行难等因素可能会使一部分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但诉讼仍是很多当事人推崇的手段。

4.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举措

4.1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简便、经济、对抗性小,能够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既打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打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4.2在实践中突出仲裁的作用

仲裁具有民间性与官方性、合意性与强制性兼备的“准司法裁判”优势,比较适合用于解决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公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我国目前要加强仲裁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的管理,严格仲裁员的选任考核程序,修改和完善仲裁程序规则,不断提高仲裁处理纠纷的效率。

4.3善于利用信访解决矛盾纠纷

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信访机构的功能和程序,使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4.4努力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与诉讼途径的良性互动

要使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多元化,关键是要应建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参与、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处理的各级联络机制,建立一个由当事人协商、和解、人民调解、劳动调解、行政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地共同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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