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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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下列人员可借阅、复印病历
1.病人本人
2.病人的委托代理人
3.死亡病人的直系亲属
4.同治疗相关的中心医务人员
5.中心质量监督工作人员
6.案件办理的公检法人员
7.保险机构有关人员
二、中心病历借阅、复印规定
1.借阅病历资料可查阅或复印内容有:门(急)诊病历和
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出科病历的借阅需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在病案室借阅,需复印病历部分应由病案管理员陪同复印。未出科病历需复印者,需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由科室医务人员陪同复印。
3.本院医务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借阅病历一次不得超过30份,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病历内容。
4.本人复印病历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出院证;保险公司
人员复印病历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病人的委托代理文书、病人的身份证明及出院证明;代理人及病人家属复印病历
需出具:患者委托书、查阅者和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出院证;
死亡患者亲属查阅病历需出具:死亡证、查阅者与患者关系的
法定有效证明;公、检、法机关查阅病历需出具:办案人员身
份证明和办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