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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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

xxxx年2月23日,被告刘xxx驾驶鲁Axxx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xxx?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xxx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x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xxx当即送往山东省xxx医院治疗,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

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xxx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xx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xxx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

期间经xxx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xxx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xx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

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2002.92元

因孙xxx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xx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xxx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

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xxx近亲属在附近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xxx为十级伤残。

根据20xx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20年10%计算,共*****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63元。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2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xx市xx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xx市xx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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