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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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性为基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
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事实状态。
一、非婚同居关系界定
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是法律层面上认为相对独立无其他人身依附关系(如血缘、婚姻等),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应由道德和风俗习惯调整,不是法律规制的范畴,因而在法律层面无
法界定其性质归属,如果要给其定性,也只能按风俗习惯或者已有案例来处理。在司法实
践处理此类问题有很大的争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人民法院对这一类案件不予受理,意味着非婚同居关系
只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非婚同居关系财产认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
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大致可分为
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
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三、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
(一)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
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
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
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
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
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
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2、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
的财产。
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
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
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
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
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会给出一个“1+1=2”的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两性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