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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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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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文〔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物业管理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加强物业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发展和群众生活环境,而且对于深化平安泉州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促进物业保值增值,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组织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整顿物业市场秩序,指导物业招投标活动,组织开展物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主管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及其他活动的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前期物业服务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行使对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权,牵头整治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执法管理事项(行为)具体即: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七)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八)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四)住宅小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五)其他影响小区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擅自改变储藏间功能等各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五)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七)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九)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十一)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流动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行政处罚权;(十二)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等行为;(二)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一)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二)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道路设施;(三)实施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查处:(一)开放式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二)配合住宅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整顿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一)依照相关规定自行或者配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三)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一)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二)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三)其他依法应由该部门查处的行为。
其他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查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县级物业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部门机构设置中明确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建立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牵头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小区综合管理业务培训;负责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综合性投诉;负责建立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共同协商,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联席会议事项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指派代表参加相关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和换届筹备组工作,依法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应协助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开展服务活动,协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小区物业经理和物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辖区内住宅小区的评先评优工作提出意见。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合力做好社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三、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因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得对业主强制停水、停电,应通过平等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