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2018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全能伴2018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全能伴2018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现如今,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词是听的越来越多了,貌似小规模纳税人还能够享受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让很多人就坐不住了,来一起了解下: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销售额在规定范围以下,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汇报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减免及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③万元的,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③万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③万元,自18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③万元(按季纳税⑨万元)的,免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③万元(按季纳税⑨万元)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4.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6年⑦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16年⑤月、⑥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⑥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⑥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税收政策。
二、附加税费减免: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完整篇.doc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二)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
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贴士: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
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18年)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18年)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现在不少人年轻人开始注册的自己的小公司,自主创业,对于这类企业我国税收政策是有的,那2018年小规模减免政策是怎样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怎么填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二、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怎么填写目前税务机关电子办税服务厅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按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或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减免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累计金额以及《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注:适用优惠政策衔接期的企业按照衔接期办法填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解读.doc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解读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解读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
这两大文件使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小微企业带来的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业内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度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议论纷纷。
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三大方面的变化。
第一,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由此可见,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扩大到从10月1日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但需注意的是,仅是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幅度没有扩大。
第二,优惠期间分时段计算。
尽管财税〔2015〕34号和财税〔2015〕99号确定的优惠截止期没有变化,均为2017年12月31日,但根据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0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由此可见,财税〔2015〕99号已将原至2017年整个3年的优惠期以9月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10月至2017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既不同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照季度平均数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起征点的规定,而非免征额。
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2)以金融机构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暂不计算增值税。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像工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利好。
一、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营改增):以纳税总额地方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综合税负5.93%,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个税、股东分红、投资权益分红等问题)。
二、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中小企业回款难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和服务款项,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此次明确把这两项写进了法规里,从制度上进行硬性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成熟。
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中小企业创业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也没有足够的人才,创新更加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做出了七个方面来优化与扶持。
1、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2、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4、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6、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7、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四、社会服务中小企业无法单独购买比较昂贵的社会服务,怎么办?政府建立一个平台批发给他们或者政府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去集体采购,然后批发给他们或者免费提供给他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小微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doc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在,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一起往下看。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今年7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本文将以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为研究对象,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解读,探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激励小微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针对小微企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政府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视同免税;认定期限内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免企业所得税费用。
政府决定,对于2018年3月1日以后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费用限额为每个企业20万元/年。
3.施投资减免税政策。
对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之间,小微企业投资购置了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及机器设备,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费用,每个企业投资额的50%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费用。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明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且从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1.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小微企业发展动力。
从2014年起,政府从上至下,统筹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通过减免税收,企业可以节省税收费用,以及企业不作为的减免税收,进而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3. 促进小微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利于激励小微企业更好地积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激发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三、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激励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但小微企业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融资、管理等。
财税[2018]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及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强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精选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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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第17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17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X年至201X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23号)废止。
四、201X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解读.doc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解读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解读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期间顺延一年财税〔2014〕34号)规定: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财税〔2015〕34号规定: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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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优惠范围进⼀步扩⼤。
财税〔2018〕99号通知第⼀条明确规定:“⾃2018年10⽉1⽇起⾄2018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优惠范围进⼀步扩⼤。
财税〔2018〕99号通知第⼀条明确规定:“⾃2018年10⽉1⽇起⾄2018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8〕34号继续执⾏。
由此可见,对⼩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8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的⼩微企业,扩⼤到从2018年10⽉1⽇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的⼩微企业,优惠范围进⼀步扩⼤。
但需注意的是,仅是优惠范围扩⼤,优惠幅度没有扩⼤。
第⼆,优惠期间分时段计算。
尽管财税〔2018〕34号和财税〔2018〕99号确定的优惠截⽌期没有变化,均为2018年12⽉31⽇,但根据财税〔2018〕99号通知第⼆条的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型微利企业,其2018年10⽉1⽇⾄2018年12⽉31⽇间的所得,按照2018年10⽉1⽇后的经营⽉份数占其2018年度经营⽉份数的⽐例计算。
”由此可见,财税〔2018〕99号已将原2018年⾄2018年整个3年的优惠期以2018年9⽉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8年前9个⽉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微企业的优惠政策,2018年10⽉⾄2018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分段计算。
由于财税〔〕99号通知要求将⼩微企业前9个⽉及后3个⽉的所得分别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些误区或茫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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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2018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中央财政积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成本上升、融资难和税费重等突出问题,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1、150亿元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2、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
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详见文件:财企[2008]179号。
3.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可获得以下支持:
重点投资项目补助。
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技术创新补助。
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生产性服务业补助。
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企业管理补助。
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企业专利补助。
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
开拓市场补助。
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
3、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
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
4、中央财政设立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10]103号、鲁财企[2010]57号
5、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专项资金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资本金投入,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
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05]22号、鲁财企[2001]48号
6、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
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鲁财企[2010]50号
7、中央和省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
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服务办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建[2009]227号
8、省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新兴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等给予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
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宣传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详见文件:鲁财教[2008]33号重庆财政支持小微企业蓬勃发展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小微企业怎么样?据统计,“十二五”期间,重庆已累计发展小微企业55万余户,存活率达81%以上。
其中,享受政府财政创业补助的19万余户微企中,发展的活跃度达88%以上。
已有上万户小微企业成长为中小企业,多家企业在重庆股份交易中心OTC挂牌上市。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除了主体动因外,政府引导也是关键一环。
不当管事“婆婆”,只做喜事“红娘”,重庆政府财政前期用“三个一点”点燃了创业者的热情,后期再续“三个一点”助其“强筋壮骨”。
前期“三个一点”点燃创业激情
“财政补一点”。
自2010年开始,重庆为大力发展微企,财税、人社等多个部门共同出台的助推政策文件就达58个。
方子里加点药引,效果翻倍。
在这个大方子里,财税政策无疑是最直接、最显性的。
重庆财政每年安排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10亿元,凡是重点人群创办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
“个人创业,政府给补助”,这等此前想所未想、闻所未闻的好事儿,瞬间化解了创业观望、资金短缺等障碍,微企如雨后春笋蓬勃生长。
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重庆已累计发放财政补助资金亿元。
一户微企背后不仅仅是个人生计,关乎一个家族,一个社会层面的就业。
从这一点上讲,重庆财政是“花小钱办大事。
”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微企带动就业达万人。
税费降一点。
微企在成长过程中最期盼的是少付成本,减免税费首当其冲。
在重庆,微企不但能不折不扣享受到国务院出台的所有减轻企业负担的利好政策,而且还有地方福利“锦上添花”。
如对微企上缴地方税收留存部分,给予两年以内的财政奖励,已累计兑现财政奖励补贴亿元。
推动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55项、政府性基金53项。
金融贷一点。
微企要发展壮大,“食量”也会与日俱增。
资金不足,是大多数微企面临的“成长烦恼”问题。
为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贷动”企业发展,重庆出台了微型企业可申请无抵押担保的创业扶持贷款政策,最高可享不超过15万元的基准利率贷款。
通过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基金10亿元,基金按担保额给予个百分点的担保补贴。
据统计,全市已累计发放微型企业贷款亿元。
后续“三个一点”助“强筋壮骨”
不仅要让微企能够生,还要让它朝着健康的方向长。
重庆政府清醒意识到,大众能创业,万众要创新,政府不越位,但也绝不能缺位。
如何引导微企后续发展,远比“育苗期”更考验智慧。
重庆又出台了三个“后续一点”。
后续能力提升一点。
为了提升企业主的市场经营能力,重庆每年安排3300万元财政资金,免费为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为期5天的创业培训,为管理者等提供后续经营管理培训,累积培训万人次。
后续成本再降一点。
一方面,重庆财政每年拨付微型企业后续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财务代账补贴、设备购置补助等十余项后续帮扶。
另一方面,继续探索创新金融扶助政策,先后推出了助保贷、购置贷,以及近期才设立的转贷应急周转专项资金,进一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和成本问题。
后续经营帮扶一点。
微企成长最大的经营困挠因素是业务“开疆拓土”难。
在重庆,小微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并给予10%的报价扣除政策。
可以有机会“大手拉小手”,3239户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万户微型企业发展。
万户小微企业成长为中小型企业,其中,注册资本金增资到千万元以上的达49户、增资到百万元以上的达720户,海龙动漫、阅游科技等32家微型企业成功登陆重庆股份交易中心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