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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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为保证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地税、保监(协)部门反映,各级地税、保监(协)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或超越本身权限的,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12月14日

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系统上线后平稳运行,经贵州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协商,现就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此,保险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或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

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二、车船税退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提高退税效率,各地保险机构应于解缴车船税款时按要求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问题

(一)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

2.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查。纳税人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

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二)不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1。

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2。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其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3。

4.临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4。

5.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5。

6.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节约能源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6;使用新能源汽车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7。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按照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后,保险机构和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系统自动化处理能力,尽快在车险信息系统和税源监控平台中导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型目录,以实现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时实现系统自动校验功能,而无需手工录入及查验。

(三)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

1.拖拉机。拖拉机是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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