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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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

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

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维特莫尔问如果把他们其中一人杀死并吃掉,医生相信他们能坚持10天。但他们这样做能否得到法律宽恕没人回答。终于在被困第30天,探险者获救了。第23天在维特莫尔的提议下,大家通过抓阄决定吃掉谁,结果是维特莫尔被其他人杀死、吃掉。据纽卡斯国刑法规定,初审法庭的法官判定四位探险者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4、法律明确性原则。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

变法律,稳定性对保持法律的有效性十分重要。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所以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包含否定式的不作为的义务的道德,如不要杀人、不要伤人等有害的行为,还要求必须致力的特定的成就的愿望的道德。而这些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的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在“探险者案”的最终评议中,富勒通过福特斯和汉迪法官阐述了他的观点,福特斯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汉迪法官就指出“这是一个实用智慧的问题,它无关乎抽象的理论,而关系到人类的现实。”“政府是一种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言词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这些观点正是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原因所在,也是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部分体现。

三、问题的提出

从本书第一、二章来看,富勒论述法律的道德性是通过这样一个层层深入的过程进行的,即,对道德进行诠释(区分义务的道德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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