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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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标准
(一)形式标准 1、主体构成: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 主体,即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 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而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学术界一致认同的地方。并不意 味着凡有行政机关参与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2、形式要素: 首先,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 序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必须采取招标 的方式签订的行政合同未采取招标方式则无效; 其次,行政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例 如《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行政合同的形式要求的严格性是行政信赖原则 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目标及内容具体化,有利于行政目 标稳定实现和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民事合 同的主体则不包括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 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 当事人自身的经济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在合同的履 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 同的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原则。 (4)法律适用上,行政合同总体适用行政法,但是也受 到私法的约束。民事合同适用私法。 (5)合同形式上,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以及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约定;民事合 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等。 (6)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由人民 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法的 救济途径解决,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四、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概括 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诚信原则,竞争原则; 二是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时,必须 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 (2)平等原则(3)利益均衡原则; 三是认为行政合同不应该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因为它的公 法性决定了它不能通过自由决定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我们认为,行政合同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遵守法定 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以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为基 础建立自己的基本原则:
知识回顾
行政征收 概念 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行政许可 概念 行政许可范围 (可以/不可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行政确认的形式 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监督检查与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处罚 概念 特征 原则 分类 主体 管辖 适用方法 决定程序 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 概念 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行政裁决的概念 特征 种类 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六、纠纷解决途径
国外 1、法国: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 引起的争议通过行政法院,行政诉讼解决。 2、德国:行政机关没有权力通过行政权确认或强 制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行政合同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设定的义务,只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适用于违法的赔偿请求权)。 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行政法院法》第40条 有关公法合同的规定作了严格解释,并肯定了公 法合同的争议也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英美:因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与行政合 同有关的一切纠纷都由普通法院受理。
(三)相对方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损失补偿请求权 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四)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1、实际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损 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
(一)契约自由原则 行政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是“契约有限 自由原则”。根据该原则,双方必须在合意的 基础上形成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合同的 形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涵义非常广泛,在这就简单地认为 是诚实不欺、信守诺言。该原则作为民事合同 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合同中可以适用,但在一 定情况下有例外。
(三)要式原则 民事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没有严格要求的,除了 法律有特殊规定,其可以采用书面、口头、行为 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合同不能完 全适用。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可以说是公平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 体现。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 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要求。
(三)法律后果 1、变更后,履行新合同。 2、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补 偿相对人损失。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1、履行完毕或期限届满; 2、协商解除; 3、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公益需要,单方面 解除; 4、因不可抗力,履行已不可能; 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过错宣布解除合同; 6、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三、国外行政合同制度简介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制度历史长,且发达。 如,在法国,行政机关既可以依私法签订民事合 同,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房屋等,也可以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行政合同。此种合同适用行政 法的规则而不受私法支配,其诉讼关系也由行政 法院管辖法国:普适的特权。法国行政法理论和 判例认为,即使契约当事人间事先没有约定,亦 不影响行政机关在行政契约中享有特权。 德国、葡萄牙、希腊将合同纳入了《行政程序法》 在日本,许多法律对行政合同予以专门规定。 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行政 合同或行政契约的概念。但美国、英国的实践中 都实施行政合同。
(二)实质标准 1、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行 政合同的法律关系。 2、合同的目的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的目的是 为了实现行政公共管理的目标,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 为了自身的利益。 3、合同的意思表示 行政合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行 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契约自由精神,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进 行充分的协商,通过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以及申辩, 理解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合意。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 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经 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如某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征购 棉花、粮食的合同;某科研所与市科技局签订的 科研合同。
(二)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指导权,如订货合同中 派员到生产地监督;强制决定权,强制措施迫使 相对人履行义务;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不 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分 (1)产生的背景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追溯 到国家的产生;而行政契约则是随着经济与社会 的发展,从传统的合同制度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 行政行为,其背景是民主法制的发展、福利行政 的产生、行政委托的产生。 (2)行为方式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建立在行政 权的单方性和强制性之上;而行政契约则是一种 双方的行为,具有协商性,行政机关不得把自己 的意志任意强加给对方。 (3)权利义务的分配状态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公权力作出的,行政主体享 有广泛的权力,而相对人的权利则是一种防御权, 双方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而行政契约中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基本上是平衡 的,双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和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一)分类: 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不同领域的行政合同,工业、交通、农业、科技、 教育
(二)我国常见的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科研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 公用征收合同; 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缔结原则: 依法行政 不超越行政权限 内容合法
(二)方式: 招标 拍卖 邀请发价 直接磋商 我国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 裁权 (二)行政机关的义务 1、依法履行合同 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 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 4、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价金
案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F市道路交通网络,F市C区Z街道办事处需征用H经 济合作社26亩土地,就该事宜,C区街道办事处与H经济合作社 双方于2005年12月28日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除了 约定拆迁补偿费外,还根据C区政府文件精神以1:1标准置换被 征收用地,置换位置安排在F市政府统征土地范围内的a地块。协 议签订后,H经济合作社依约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被征用的土 地全部移交给Z街道办事处,但Z街道办事处一直未为H经济合作 社安排置换的土地。H经济合作社认为双方已就征地补偿安置达 成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Z街道办事处一直没有依约履行置 换地块的义务,因此将Z街道办事处诉至F市C区人民法院,要求 其履行《用地补偿协议》的置换土地的义务。但F市C区人民法院 以该案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为由,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裁 定直接驳回H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H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裁 定,向F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亦以同样的理 由驳回H经济合作的上诉请求。 分析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主体、客体、内容 为了公益需要,单方面变更合同;因一定的 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 如不可抗力等。
(二)解除: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 方式:行政机关单方解除,相对方申请解除, 协议解除 1、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 1)法律或政策规定及公益需要 2)相对方的过错 2、相对方申请解除: 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向对方申 请法院判决解除 3、协议解除:双方同意
注意: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特征: 1、政府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具有特定性;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是由国家财 政拨款的; 3、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政府职 能; 4、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性,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 使命。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一)对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更好的行使行政 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推诿 (二)对行政相对方而言,既可以使他们发挥积 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解决 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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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的签订是为了顺利实现行政管理 目标,维护公共利益,故此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 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居于主导的地位。 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优益 权,具体体现在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 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 当然,若行政主体越权行使权力或者偏离于行政管 理目标行使权力,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要依法予以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特征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定性: 1、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那些不适用于一 般的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2、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原则。 3、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裁量权订 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符合法律目的。
(二)合意性 1、相对人对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选择权 (合同自由原理) 2、妥协性,相对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三)公益优先原则 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不利于社 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则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 主体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 相对人可依法复议或诉讼;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 理由的公共利益内涵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 而在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依法律原则、精神所作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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