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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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为您整理总结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