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制度规章制度.doc
公务员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公务员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公务员规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规范公务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法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公务员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提高绩效和服务质量为出发点,为公共利益奋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办实事。
第五条公务员应加强学习,增强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统一招录和考试,并在职期间不断修炼擦亮基本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伦理道德规范第六条公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要遵守公务员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公务员要维护国家利益,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决策和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九条公务员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从事滋扰、诈骗、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公务员要珍惜国家和人民的信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求个人利益。
第三章公务员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中关于履行公务员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务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请假,不得虚报套取工资福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公务员要严密组织工作,并及时提交各类报表,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公务员奖惩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神圣的职业义务,按照公民通常接受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决否定错误观念。
第十六条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本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确保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公务员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务员权益和行政效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应当公开,确保公务员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
(四)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公务员工作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日常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三)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五)团结同事,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索贿。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五)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他人隐私。
(六)不得在工作场所从事政治活动、宗教活动或任何有损于公务员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公务员岗位需求和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四条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第五条公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一般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年假、产假、陪产假等,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迟到30分钟以内,按半天请假处理;迟到30分钟以上,按全日请假处理;早退30分钟以内,按半天请假处理;早退30分钟以上,按全日请假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20%。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公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公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推诿扯皮。
第十条公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公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的,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审查,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务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务人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忠诚履行职责、廉洁奉公、高效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办法,并与该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培养忠诚敬业、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优秀公务员,构建过硬的公务员队伍。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选拔考核、岗位竞争、轮岗锻炼等方式,优化人才配置,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五条公务员招录分为公开招考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公开招考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内部选拔从机关内部干部中选拔。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应遵循择优录用原则,根据职位要求和能力素质,选拔合适的人才填补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招录的职位及条件应当公开公布,具体招考程序和选拔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
第八条公务员招录的程序包括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等环节,考核考察合格者方可聘用。
第九条公务员招录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严禁利用权力或关系谋取职位,对违规者将予以追究。
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招录程序公正透明,结果真实可信。
第三章公务员培训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应根据职务需要和个人素质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公务员培训应根据职务等级和专业特长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外语能力等。
第十三条公务员培训应注重实效性和操作性,结合实际业务和工作场景设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倡导学员互相交流学习,促进经验分享和团队合作,提高整体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培训提供持续改进的参考。
第四章公务员考核第十六条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的重要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
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务员办公室人员。
第二章办公室人员职责第三条办公室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2. 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确保办公环境整洁、安全。
3. 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与归档,确保信息安全。
4.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公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的讨论与实施。
5. 接待来访人员,做好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工作。
6.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办公秩序第四条办公室人员应遵守以下办公秩序:1. 上下班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班期间着装整洁,保持仪表端庄。
3. 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吸烟、饮酒、打闹等。
4. 上班期间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5. 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确有需要离岗应向领导请假。
第四章考勤与考核第五条办公室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底由人事部门汇总考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进行考核。
第六条办公室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七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办公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务员办公室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述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务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可追溯。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与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实现公务员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保证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提高效率。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九条对于违反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适用范围第十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公务员:(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人员;(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录用人员;(三)公务员转岗调配的公务员;(四)公务员辞退的公务员;(五)其他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纳入公务员档案管理的范围,与公务员档案管理相衔接,相互协调,实现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全面、统一管理。
第三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三)公务员报考、考核、录用、培训、调配、辞退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管理;(四)对公务员档案的报送、审核、审批和归档等环节的登记管理;(五)对公务员个人信息的纳入人才库和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全面、统一、共享和利用。
公务员管理制度.doc
公务员管理制度精选资料公务员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系统建立和运作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律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从行政管理全过程看即决策、执行、监督这一循环监督是其中重要环节。
要使国家公务员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必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职能、组织形式及立法意义、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及立法意义所谓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
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国家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统称。
()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有了依托。
新制度的推行单靠个人的力量和非行政组织的力量是办不了的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权威部门或机构来承担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其建立和推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作依托必定难以付诸实施。
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地位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这一规定使国家公务员制度更为完整。
关于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等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必要的内容。
()这一规定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内容十分复杂任务非常繁重。
若其管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影响其权威性。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组织形式国家公务中管理机构具有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对国家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的职能。
所谓组织实施国家公务中制度也就是对国家公务员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化管理。
公务员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务员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业务管理,提高公务员业务水平,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保障公务员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职责,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办公纪律,保护国家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言行一致,言行合一。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不得迟延工作。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安排的业务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熟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主动了解领导交办的业务任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开展业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敷衍塞责,拖延时间。
第十五条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领导的各项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变通。
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流程,不得私自修改或跳过流程。
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中应当注重细节,做到认真仔细。
第十八条公务员应当做到公事公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搞权色交易。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条公务员应当主动接受领导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工作秘密。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控制信息,不得将国家机密外露。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细则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务员,是公务员工作的基本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为人民服务,以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机密,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做到严格保密,任何时候都不能泄漏国家机密。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公务员选拔任用实行择优录取,确保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具有法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参加公务员招考,通过考试、考核、面试等方式确定录用人选。
第八条招考公务员应当本着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涉嫌以任何形式违规获取录用资格。
第九条录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职业道德评定,不得涉嫌违法犯罪,符合相关岗位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条在录用前,须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用,在试用期内,由其上级单位进行考核评定,确认其是否适合岗位。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政府工作正常秩序,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务员的形象,言行举止应当符合公务员应有的标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透露国家机密,严守机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于履行职责出色的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一经查实,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惩不贷。
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八条公务员的工作考核应当多层次、全方位、科学客观,真实反映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规范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公务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机关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务,勤政廉政,公正文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优秀的业务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二章工作管理第五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决策指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组织纪律。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私放假期。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认真办理工作,不得拖延办理和违规处理事务。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分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计划,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规私自处理公务。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向外泄露工作内容。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积极主动为群众服务,在工作中要求真、务实,彬彬有礼,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违法违规办事。
第十二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保护国家机关公物,不得挪用、侵吞、损坏或者浪费公款。
第十四条公务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人身和公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务员不得利用职权对下属进行打压、陷害或者任意处罚,不得违反员工权益。
第四章工作激励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绩效、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优秀公务员应当获得表彰和奖励,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为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帮助公务员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激励制度,为公务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第五章工作监督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工作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公务员工作纪律(规章制度)
政府公务员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政府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职员,担负着重要责任和使命。
为了保证政府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廉洁行为,确保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以规范政府公务员的行为和工作方式。
二、政府公务员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公务员要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秉持法治思维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忠诚履职原则:政府公务员要忠于党和人民,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 责任担当原则:政府公务员要敢于担当责任,勇于解决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公务员的工作纪律1. 保守国家机密:政府公务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传播国家机密信息,确保国家安全。
2. 保持职业操守:政府公务员要保持廉洁自律,在工作中不得接受贿赂、巧立名目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人利益。
3. 提高素质能力:政府公务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
4. 保密责任:政府公务员要严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 服务宗旨:政府公务员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宗旨,关心民生,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政府公务员的工作规章制度1.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政府公务员应按规定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违规外出或旷工。
对于休假,要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办理手续。
2. 经费使用规定:政府公务员在使用经费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挪用经费或私自使用公款。
3. 会议活动管理:政府公务员在组织或参加会议时,应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会议的效果和目的。
4. 工作纪律:政府公务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规使用职权、滥用权力和变相营利。
5. 效能考核与奖惩制度:政府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将根据规定进行考核,优秀者将得到相应的奖励,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务员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公务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内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内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第八条工作时间制度:1.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下班签到、签退,不得代签、补签。
3.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九条工作秩序:1. 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
2.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学习培训第十条本单位定期组织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学习等。
第十一条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内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内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补充和完善。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纪律约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单位和谐发展。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第七条工作人员年度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连续请假超过三天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考勤检查,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工作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属下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下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公务员的工作考勤以实际工作为基础,以工作量为核心,以绩效为评价标准。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考勤第五条: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时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到、签退,签到时间为上班前15分钟开始,签退时间为下班后30分钟结束。
第八条:公务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公务员请假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病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病假证明。
第十条:公务员因病或公务需要,需要迟到或早退的,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离岗外出的,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二条:公务员在休假期间,应当保持与单位的联系,恢复工作后应及时上报休假情况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考勤记录和统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勤记录系统,对公务员的签到、签退、请假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公务员每天上下班均需刷自己的工作卡,工作卡应采用电子签到方式,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每月对公务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于单位对其考勤情况的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由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重新核实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公务员未经批准旷工、迟到早退、无故请假等,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加班的,应该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九条: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肯定和奖励,并将其工作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工作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务员按时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工作出勤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出勤管理第四条出勤时间1. 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除外)。
2. 休息日: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休息日。
第五条出勤打卡1. 公务员应当使用单位统一配置的考勤设备进行打卡,每日打卡时间不得晚于8:30。
2. 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公务员无需打卡。
第六条请假管理1. 公务员因私事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3. 请假期间,公务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单位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迟到、早退、缺勤管理1. 公务员迟到、早退,应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补考勤。
2. 公务员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3. 公务员连续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将被视为严重违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勤记录与查询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公务员考勤档案,如实记录公务员的出勤情况。
2. 公务员可随时查询个人考勤记录,如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考勤监督与处罚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 违反考勤规定,无故迟到、早退、缺勤的;2. 请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3. 请假期间,不保持通讯畅通,影响单位工作的;4. 其他违反考勤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务员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科室规章制度
公务员科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科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务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科室是指内设机构或者单位中专门负责管理公务员招录、管理和考核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公务员科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强化内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公务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第八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保护公务员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九条公务员科室应当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荣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公务员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协作,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激励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公务员科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满足公务员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公务员科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招录、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规范运作。
公职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工作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公职人员实行公平、公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3.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工作行为。
4. 效率效能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职人员应当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索取他人财物。
第六条公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八条公职人员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
第九条公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工作考核第十一条公职人员的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惩戒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务员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职务与职级、工资福利、退休等各项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人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公务员人事管理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确保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公平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确保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
(四)注重实绩原则:以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为依据,选拔任用公务员。
(五)人岗相适原则:根据公务员的能力、特长和岗位要求,合理配置公务员。
第二章公务员录用第四条公务员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制度。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程序:(一)制定招录计划:根据公务员职位需求,制定招录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布招录信息: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录信息,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公民报名。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人员名单。
(四)笔试、面试:组织笔试、面试,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评价。
(五)体检、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情况。
(六)公示: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审批、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审批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录用应当优先录用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公务员考核第七条公务员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一)平时考核: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交流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谢谢你的观看(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