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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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促进我省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班、组、队、分局,科室、站、所、店等)。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三、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省旅游、公安、税务、交通、卫生、电信、民航、金融、工商等窗口性行业及省内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

四、我省的青年文明号分为省、市(地级市)、县(市、区)三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五、青年文明号是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联合同级有关行业、系统、部门联合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的专用名称,其它行业、系统和部门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六、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不少于5人,且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系统(行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4.在工作中表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影响力。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服务对象赞誉;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社会评价良好。

七、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党政领导重视,创建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有总结,列入党政工作序列,建立健全争创工作机制;注重舆论宣传,营

造争创氛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注意积累创建工作材料,有完备的创建工作档案。

4.创建过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比武、培训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效等活动。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名列前茅。

5.近三年内获得过本系统(行业、单位)或本地区先进标杆集体,本单位(集体)及成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6.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应参加过县(区、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能够自觉带动集体成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八、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两年为一个创建评选周期。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双数年度评选表彰。

九、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省组委会于评选届期之初按照下一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20%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县组委会原则上要按照此比例向省组委会办公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评选考核后新命名的

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一般不超过下一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

十、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省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名单,省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十一、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十二、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省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考核。评选考核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十三、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执行,原则上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四章

十四、对通过评选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省组委会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五、基层单位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

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各行业(系统)、各单位要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申报考核与管理

十八、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省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工农青年部。各市县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九、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实行预先申报制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市县级团委协同各市县行业部门负责或由团省委直属团委所在企业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省组委会负责监督、检查、管理。

二十、省组委会委托市县组委会协助管理、监督其辖区内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除省直单位、团省委直属团委所在企业、企业工委所属单位外,各市县(含洋浦)青年集体申报各级青年文明号时,须经市县组委会同意。团省委直属团委所在企业单位,企业工委所属单位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申报、考核、管理工作分别由省直属企业团委、省直机关工委、省企业工委团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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