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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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

《通化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通化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县政府决定依法强制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集中供热并网,煤改天然气、油、电、太阳能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品,2017年6月底前,全面淘汰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聚鑫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不断改善和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热源建设

县住建局积极推进我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建设,加快供暖锅炉房、调峰锅炉房及配套管网等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能力,扩大供暖范围,确保供热能力满足我县城市发展供热需求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需要。

(二)气源建设

县发改局要积极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沟通协调,争取项目支持,加快推进我县气化工程建设。同时,加快协调推进县大地燃气公司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和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气源保障能力,为煤改气提供保障。

(三)淘汰燃煤小锅炉

1.淘汰任务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7年6月底前,除必要保留的燃煤小锅炉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聚鑫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燃料的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今后,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淘汰方式

通过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全面淘汰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聚鑫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对于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10蒸吨及以下燃煤取暖锅炉全部取缔,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网。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生产锅炉或者其他锅炉,实施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或者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实施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20日前)

1.摸底排查。2月底前,县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聚鑫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范围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包括炉窑、炉灶)进行再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排查清单。

2.动员部署。3月20日前,县环保部门组织召开淘汰燃煤小锅炉动员部署会议,对开展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3.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大力宣传淘汰燃煤小锅炉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淘汰政策,让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深入民心,并取得全县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3月21日—6月30日)

根据燃煤小锅淘汰工作目标及淘汰任务,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采暖、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淘汰任务。今后,不再审批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项目。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31日)

企业(业户)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并向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环保局要及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场验收。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调度。

(二)县环保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单位依据《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县住建局负责做好采暖燃煤小锅炉集中并网、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费减免等工作。组织推进城市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小锅炉改造及并网需求。协调供热企业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采暖小锅炉的撤并入网工作。负责依法拆除燃煤小锅炉使用业户的违章建筑,免收工程挖掘占道费。

(四)县发改局负责上报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制定“煤改气”优惠价格及燃气工程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推进落实“煤改电”优惠电价。协调燃气公司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提升气源保障能力,做好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燃气锅炉的入网工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淘汰、关闭的承压小锅炉使用登记证不予年审或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六)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及环境违法的案件及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案件。

(七)县经济局负责协助做好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

(八)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九)县供电部门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

(十)聚鑫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好本区域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环保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通化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在县环保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淘汰燃煤小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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