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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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土地供应,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需求导向、发展引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招拍挂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

在供应方式上,优先选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稳妥试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

办公、商业、公寓、酒店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

可以将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海管理局全资子公司。

前海深港合作区滨海休闲带和水廊道公园内的短期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土地。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适用行政划拨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用地,经公示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产业带动性强、项目辐射面广、事关前海发展全局的特别重大高端项目用地,试行公告出让。

第四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由前海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决定书由前海管理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

第二章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应当适应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弹性年期、集约奖励、需求管制等调节工具,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

第六条自用的产业用地,可以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首段出让年期可为二十年,后续分段年期为十年。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意义的产业项目用地的自用部分,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

出售部分,按该类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出让。

第七条自用的产业用地首段年期届满,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的,可以在缴交市场地价后续期;未达到续期条件的,前海管理局给与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和建筑物重新安排。

投资强度大、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以在首期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经评审符合前海产业政策的可以续期。

第八条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自用或出售比例、所占面积以及各自的年期。

第九条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宗地属性、土地用途、市场情况等因素,分片区核定标定地价并每年更新,支持引导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前海管理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的15—20%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绿色低碳等因素,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奖励。

第十一条产业用地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宗地总建筑面积的50%。

以企业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为主的项目,自用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自用部分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转让,持有年限从取得工程竣工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起计。自用部分持有期限届满申请分割销售的,应一次性补足申请分割销售时的法定最高年期扣减使用年期后的年期的市场地价。

再次转让的,办公、公寓物业的持有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五年,持有年限从取得房地产转移登记证书之日起计。

前两款物业在持有年限内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前海管理局。

第十三条办公类物业的租售对象为符合产业导向和入区规定且注册地在区内的法人;公寓类物业的租售对象为在区内工作的个人或上述法人。

第十四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可按不高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专项用于支持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人才公寓。

第三章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兼顾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编制前海深港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三年(2013-2015年)计划,明确土地开发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时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三年计划,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范围内单列,重点明确当年计划供应指标、具体地块以及供应方式等,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前海管理局应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当年计划出让用地信息,包括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等。

第四章招拍挂出让

第十八条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第十九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包括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准入产业类别、竞买资格条件、出让方式等。

前海管理局应提高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深化规划控制要求,实行有条件的“带设计方案”出让;创新产业用地用房管理创新,实行带管理方案出让。

第二十条市政府批准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后,前海管理局编制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合同,委托开展核定地价、制作宗地图等,根据项目情况征询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招拍挂出让底价或者保留价。

第二十一条前海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招拍挂出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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