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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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各县(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注册地在贵阳地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考核工作由贵州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在贵州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依法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由贵州省财政厅对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和其驻黔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
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办公场地及设施情况。
是否有独立的开标厅、评标室、休息室、办公室和档案保管室。
开标厅、评标室是否有电话、传真、投影、屏蔽、碎纸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评标室的桌位设计是否单人单桌。
另外,在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现场的监督系统建设是否符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招标现场监督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08]10号)文件规定要求。
第六条专业人员组成情况。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是否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31号)规定。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是否制定有工作纪律、操作规程或程序、质量控制、质疑处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重要制度是否上墙公布。
第八条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执
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采购范围、采购委托、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标方法、定标原则、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签发、代理业务范围及限额和各种收费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质疑处理情况。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否进行了登记,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受理和答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质疑人是否满意等。
第十条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将应当保存的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调阅、销毁档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档案保存是否安全完整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是否制定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是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情况。
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当事人、供应商对服务态度和质量是否满意。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并对考核
结果负责。
考核小组中原则上应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告知、程序规范、认真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中不准搞形式、走过场,更不准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工作开始前的15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组织考核的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考核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授意、指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让考核小组出具不实的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各市、州、地财政局对所组建的考核小组出具的考核意见审查后报贵州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各市、州、地财政局负责督促对所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财政部门。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
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标准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良,60分以上为中,59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考核人员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认真填写“考核工作底稿”和收集有关考核材料,作为考核计分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结束后,贵州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在贵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各市(州、地)财政局要将考核结果报贵州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在贵州政府采购网上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与代理资格直接挂钩。
结果为优、良、中的,继续享有代理资格;结果为差的,暂停代理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代理资格暂停期间,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停业整顿和完善内部制度等工作;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财政部门组织专人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其恢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经贵州省财政厅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政府采购乙级代理资格:
1、对考核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4、不积极配合甚至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考核的;
5、在采购代理活动中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6、超出授予资格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7、出借、出租、转让或涂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8、连续两年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省内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在贵州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省外驻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贵州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和资格认定部门,由财政部和资格认定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