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如何查找问题线索(DOC)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如何查找问题线索(DOC)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如何查找问题线索(DOC)

四、如何查找问题线索

检查怎么搞大家都很清楚,其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技巧和注意事项。我们可以按专业方向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检查从分析库存数据开始

粮食库存管理中一些具有全局性的问题,现场检查很难发现或者概括的全面,必须从面上进行分析。比如说,上半年对某主产省抽查之前,我把全省的分解登统表用电子版重新排序,结果出现了一些有意思的情况。这个省有1/4中央事权粮食承储库是直属库跨监管区设点,储存了全省1/4 的中央事权粮,分布特别零散,某基层粮管所中央储备粮库存只有259吨。一些直属库在4个不相邻的地级市设点存粮,最南边的直属库把点设到了最北边,而且中央储备粮规模明显高于自身储存能力。产区直属库在销区存放中央储备。直属库之间相互委托存储中央储备,或在其他直属库租仓存储中央储备。大量中央储备粮存放在加工企业或非粮企业。某基层粮管所同时代本地和异地的三家直属库存粮。中储粮分公司下设米业公司,没有自己的仓储设施,但也依托直属库从事托市收购。但从这些情况看,这个省的中央事权粮食管理没有一点规矩,而且系统内人际关系复杂,储备指标项给谁就给谁,粮食想怎么轮就怎么轮。而且,由于托市籼稻购销价格倒挂严重,最多达每斤4毛钱,之所以出现很多反常的现象,极可能是相当部分的粮食存在转圈问题。

(二)从统计入手梳理业务的脉络

首先,让企业先把粮食库存统计台账、统计月报、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收购进度报表、出库进度报表等都拿出来,把相关的轮换、收储、移库等方面的计划文件也都拿出来,检查账与表、表与表之间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进度异常的情况,账表反映的情况是否与计划文件抵触。另外,最好让企业的统计人员协助制作专门的表格,表格竖排的项目是月份,横排包括期初库存、当月收入、当月支出、期末库存和备注等栏目,备注栏里可以填写业务的批次,购销的对象等信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库存分别填写。这样,可以把一年来粮食库存变动情况和购销业务的分批次情况梳理的比较情况。

其次,选择及个特定的时点,比如检查时点、粮食收购和出库比较集中的月份,进行三账比对,检查有没有数据异常的现象,比如说,临储粮拍卖出库期间,保管账按实际出库进度减账;粮食出库后,购方企业要在出库确认单上签字盖章,批发市场把货款划入出库方账户,会计账才能核减库存;拍卖的粮食出库的期限为两个月或两个半月,期间保管费国家照补,所以统计账很多都是在拍卖成就后的第三月减账。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保管账库存最小,统计账库存最大,会计账库存居中。

第三,如果发现疑点,锁定业务批次后,要逐笔核对磅

码单、收购发票等原始凭证,辨别真伪,查找原因。比如说,该在磅房机打的凭证用手写单替代,有统一票据的使用自制凭证,都可能是作弊的手法。5分钟内在同一地磅检斤3车粮食,表面看不是问题,关键是前段有没有如此迅速的出仓装车能力。某些车号出现的频率过高、检斤间隔与实际运输周期不符,肯定有造假嫌疑。检斤单称重的尾数是2,但地磅的最小分度值是10,单子肯定是假的。运粮的拖拉机检斤自重不到一吨,居然拉了10吨的粮食,这种情况谁也不会相信,但不细心也就错过去了。

(三)从财务上寻找线索

先让企业把各类财务账、财务报表准备齐全,并提供各批次业务的合同、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发票等等。检查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检查“钱粮挂钩”情况

主要是排查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对粮食库存进行确权,也就是分性质、分品种逐一核实粮食的真实权属。大致可以分为五步:

一要核实企业全部资金的实际来源和数量。上面讲过,一共有五个方面。

二要检查资金用途是否合理。也就是把企业的全部资金按来源和实际用途分类后,该封闭运行的必须封闭运行,该专款专用的必须专款专用。粮食仓储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多,

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的角度,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把全部资金都放在一个池子里统筹使用,这样做不是不可以,但要有原则和底线,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证词性收购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所以必须坚持主业优先,也就是说,可以把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政策性粮食购销存的相关环节,但是不能把政策性收购带库贷款用于其他用途,比如转移使用主体、垫支改革费用、投资固定资产和非粮业务、清偿债务等。

比如:过去在辽宁,有些农发行分支机构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牵线搭桥,购销企业从农发行申请贷款,拿到钱后以合作的名义交给民营企业使用,在自己的统计账上虚记一笔库存,这笔钱有的是用在民营企业粮食购销或加工厂原料周转,也有的是用在房产地产开发等非粮食领域,你去检查,他把你领到港口码头,随便指着一堆粮,这就是我的,反正无据可查,你说数量好像不怎么够啊,他告诉你还有一堆已经装船运往广州,正在海上。这类情况,不管资金是用在粮食购销还是非粮业务,就涉及到转移资金使用主体和虚报库存两项违规行为。

三要检查粮食库存资金规模与实物数量是否匹配。具体可以参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贷挂钩检查方法,重点检查资金占用形式和占用额度是否合理,不合理占用的背后往往背后隐藏着违规问题,比如挤占挪用收储资金、转移贷款使用主体、账外粮、账外资金、借粮补库、借款补差等。

比如说,去年在山西发现,企业利用省外客户提供的资金代收商品款,同时,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轮换粮,但库存实物数量与资金规模相比有很大出入,很明显,是用一批粮食两头抵顶,把一部分资金挪用了其他用途。有些省份跨省建立地方储备粮管理不严,也经常出现这类问题。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款项是否合理,过去曾发现,某中储粮直属库在托市收购启动前的一个月,有上亿的资金借出,虽然企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但可以断定,是在进行先手后转、低手高转的操作。二是对粮食在途、委托储存、委托收购、受托储存、受托收购等业务,必须根据合同协议、资金往来凭证、运输票据以及费用支出等核查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延伸检查相对方的账务和手续。比如说,过去检查曾经发现,个别企业伪造异地储粮手续,掩盖违规空库和挪用粮食收储资金。也有一些中储粮直属库,把农发行贷款提供给民营加工企业甚至是个人,名义上是委托收购商品粮、收取定额费用,实际上是违反了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变相发放高利贷。

四是检查库存成本和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粮食库存的实际成本,不是指趴在账面上一直不变,中央储备粮每斤0.78元的成本,那个成本对计算盈亏、评价管理没有实际意义。库存成本和费用偏高,有可能是为了掩盖损失、损耗、亏库、差价亏损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可能

是夹带了非正常开支,或者是在粮食收购期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库存成本和费用偏低,则可能是粮食收购过程中克扣得太狠,也可能是进行了转圈粮、未轮报轮等违规操作等。

五是结合上述四步检查,分性质、分品种确认粮食库存的真实权属和真实数量,验证粮食库存的真实性。

2、核对购销业务的手续和凭证

要逐笔梳理每个批次的购销业务,核对各类凭证和手续,从细节验证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对这些内容,都要分批次进行从头到尾的梳理。我简单的归纳了一下,大致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凭证是否齐全。粮食收购要提前申领贷款;收购时要检斤、验质、开具收购发票;仓储购销消耗资材、动用人工要有费用支出记录;粮食接受、发运要有运输票据,购销结算要有资金往来凭证。所有这些环节涉及到的凭证,应该有的没有,不该有的有了,都可能是问题。

比如:内蒙古某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没有发票。第一反应是问题没那么简单,因为粮食购销涉及到增值税抵扣的问题,税收额度按购销相减乘增值税税率计算,即使本企业不需要发票,粮食一购一销,上游的卖家和下游的买家缺了这东西,增值税也无法抵扣。进一步了解,这个直属库位于销区,粮食轮入需要从外地购进,当地又没有粮食加工能力,储备粮轮出也需要销往外地,结合这些情况基本可以

断定,由于储备粮轮换购销两难,这个企业发生了未轮报轮的违规问题。

再比如:2009年在吉林中储粮某(松原)直属库检查,在库存管理文件中发现了一份农发行催企业申领临储粮收购贷款的通知,再看收购进度报表,文件签发时直属库已经收购了大批粮食,如果不细想,很容易认为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收购了粮食,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是企业把应该销售出库并且还贷的陈粮直接转成了临储粮。

二是检查账、证、票的形制是否规范。从近年的检查情况看,很多违规的业务操作都不走规定的程序、手续。比如说有统一票证的使用自制票证、该机打的凭证手工填写,2013年抽查时发现,山西的所有中储粮直属库,轮换收购全部用分公司统一印制的收购单据入账,不开正式收购发票,山西的情况和上面提到的那家内蒙古直属库极其类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给转圈轮换、未报轮报提供了掩护。

三是检查票证的填写是否规范。比如,粮食收购检斤凭证中出现毛皮净填写不全、水分杂质检测结果缺失等情况。如果是条件比较好的库点,必须考虑是否存在凭证造假、掩盖违规的问题。但也有一些基层粮库,由于设施设备不全,收购时就没有测水验杂,100斤扣2斤、扣3斤,都是一口价,农民也认可这种方式,只能归类为管理不规范。

四是检查购销业务的手续是否完整。比如说:成批次的

粮食要订立合同,政策性粮食轮换、移库、进口转储、拍卖等要有计划文件,通过批发市场吞吐的还要履行规定的手续。一些省份的中储粮系统还规定,直属库粮食购销实行网上签约,分公司可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监督,如果检查时发现某笔业务没有走网签手续,极有可能是企业规避监管,不想透漏购销业务的具体细节,或是涉及到账外粮、账外资金等问题

五是检查不同凭证记载的相同项目、不同系统留存的同类凭证反映情况是否一致。这里要提一下,目前,中储粮系统和不少地方企业也都有独立或者互通互联库存管理系统,正常情况下,粮食库存管理业务所有的手续、凭证、账务,都可以在系统里查询,对重点业务,必须把两个系统的记录对照起来看。比如说,上半年派组到黑龙江核实群众举报的假“三代”业务,“三代”指代农收购、烘干、储存,查看所有的纸质凭证都没有发现问题,后来一位熟悉当地情况的同志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全省的“三代”业务有一套联网的收购管理系统,一看才发现,所有的纸质凭证都是后来伪造的,和系统里的原始记录差异非常大,被举报的企业不但有先手后转、低收高转的问题,而且收购的粮食里有相当部分是干粮,说白了,极有可能是陈粮出库后转回来的。

3、检查购销业务的合理性

一是检查业务和资金的流转过程是否合理。重点查看计

划合同规定、凭证设立、实际业务发生、资金结算之间的间隔和顺序是否合理。比如说,托市粮收购发票的开立时间在预案启动之前,或者预案启动前企业有大量的商品粮即购即销,通常都涉及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大笔的应收账款、应付款趴在账上长期不结算,可能是“虚购虚销”的一种表现;有的企业购粮款没有直接打入销售方账户,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周转,可能是业务实际流向与反映情况不一致;粮食销售后长期不减库统计库存,可能是资金参与体外循环;委托加工企业到批发回购本库拍卖的托市粮,涉及到狗粮款垫支的问题,账面上会出现大笔的预付款。

二是购销业务各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常规。比如,去年抽查重庆某企业,财务发票显示,商品小麦居然销售到主产区安徽,经核实,这笔业务根本就不存在,实际上是企业在倒卖增值税发票。再比如:某个批次的购销业务,按发生时的市场情况本来应该盈利,实际中却是平进平出,极有可能是只是从账上走了一下,用来对冲其他业务。某个年份粮食市场不景气,大多数企业储备粮轮换都处于亏损状态,个别企业却有比较可观的盈利,没有正常理由,极可能是采取了转圈轮换等规避风险的违规操作。反过来,别人都赚钱,只有他亏损,则可能是数量亏空、质量等级不合格的一种表现。上半年在江西检查,一个地方库2013年轮换2000吨中储粮,轮换费全部贴进去,还亏损100万,按当时的市场形势,这

个亏损额度是比较合理的。但另外一个直属库,轮换了2.5万吨,亏损也是100多万,同一个市场,同一个时段,出现这么大的差距就让人很难理解了。所以,我们锁定这个批次的轮换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结果发现,这个直属库在2013年轮换计划下达前,也就是2012年底,已经把这批粮食轮换掉了。严格上讲,这个情况可以定性成擅自动用来对待。

三是检查购销业务主体是否合规。比如说,按政策规定,托市粮拍卖的买方必须是加工企业,定向销售的卫生指标不合格粮食,超标少的可以卖给饲料企业,超标严重只能工业乙醇生产企业才能举牌,有的加工企业产能很小,但竞购的数量很大,不是到手转卖,就是给别人当托。购销主体不合格、粮食流向不正确都属于违规。再比如说,有的企业把储备粮轮换业务委托给一些根本没有收购和仓储能力的个人或中间商,这种操作方式发生“转圈粮”风险极高。也有的企业,粮食购销以职工个人身份订立合同、资金通过个人银行卡周转,不但涉及到“公粮私营、公款私存”的问题,背后极可能存在“账外粮”和“账外资金”。去年在吉林检查,某直属库轮出的中央储备,销售明细中出现多家销区直属库的名字,综合分析,只有三种可能,一是销区直属库给产区直属库代销,但是不合常理,因为当时东北玉米市场极其低迷,用粮企业随便到哪个粮库都可以直接采购,没必要委托中间商让他从中间再加价赚一笔,而且当时港口的平仓价格比市场收

购价格还低,直接在港上采购更加便利。二是销区直属库从事商业经营,这样做本身就不符合国务院对中储粮的职能定位要求,而且没有利润,所以也不可能。那只有第三种结果,就是补充本库的轮换粮源,也属于违规操作。

另外,对委托个人或民营企业代理,并使用大笔现金结算的购销业务,要特别注意,很多虚购虚销和粮食转圈的违规操作都是利用这种手法规避检查。

4、检查企业的财务报表

重点检查债权债务、成本利润、现金流、费用计提等是否合理。比如说,除购销资金贷款形成的临时债务外,因违规、事故原因等造成的重大损失往往会形成长期债务。主营业务费用成本偏低,可能是正常的支出项目没有发生,最典型的是未轮报轮,粮食收购、运输、搬倒等项目一概全免。成本偏高,则可能是夹带了非正常消耗和支出。

5、检查企业有对外投资合作和开展辅营业务的情况

重点检查合资合作的协议、章程,参股的验资手续,项目经营管理的情况,盈亏分担方式,涉及到固定资产投入的,要核实权属。特别要注意各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排查国有资产流失、暗箱输送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2012年,商丘直属库,发现在库区边上有一座属于白象集团的面粉厂,厂区和库区直接连通,面粉厂的地面上还

有直属库的两栋仓房,储存托市小麦。经过了解情况,合作建厂拿了干股,发生亏损包括干股在内的全部股份按原值全额退出。后来直属库和白象集团达成协议,把面粉厂占用的土地卖给白象集团,并且有白象集团出资,在库区修建新仓,置换厂区的两栋仓房,但是新仓建成后土地出售的手续办不下来,到检查时也没采取后续措施。另外我们还发现,直属库的流动资金账上还有加工厂预付的二千多万原料采购款。从表面上看,直属库在和白象的合作过程中处处占足便宜,但是,这里面有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四)从保管账中寻找线索

一看保管账反映的库存数量及变动情况是否和统计账一致。如果不一致,有可能是账务处理不同步,比如粮食在途、销售未出库,也可能是统计上有住专门的规定,比如跨省移库,同时,也必须排除是库存数量出现了问题,必须摸清情况,分别对待。

二要检查有没有出入库进度和实际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比如,一个中等规模的粮库,一个月就入了几万吨粮食);

三看粮食的周转过程合不合理。(2012年辽宁督导,翻阅某中储粮直属库(开原)自查的资料,中央储备粮轮换底稿显示,本库在2011年底轮出了7036吨中央储备大豆,查看实物检查汇总底稿的时候发现,在几十公里以外的一个分库,存有7036吨商品大豆,进一步询问,是本库的大豆划

转为商品后移至分库储存,这种情况很令人费解,从道理上讲,这么搞肯定是不经济的,出库、短途运输、入库、再出库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即便是储备划转成商品后没有马上销售,也可以向上级打个报告,将轮入地点调整到分库,所以里面肯定存在特殊情况)。

四看是否有数据异常问题。(昌图国储库玉米保管账整数)

五看有没有异常的存粮数量调整。比如2010年荆门检查临储油,企业保管账显示,检查前有几个油罐同时调整罐容,这个罐调出一点,那个罐调进一点,数量都不是很大。企业解释因为个别罐超装,才进行了调整,但现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其实原因很简单,临储油采取包干出油的管理方式,实物库存与三账本身就有差异,油脂从车间输送至管道上虽然有流量计,但没法准确计量数量,保管账只是按经验填个大致。为了防止检查时账实不符,企业先进行了打尺测量,然后按测量结果调整了保管账数量,罐内油脂数量根本没有发生过变动。

六是注意有没有仓号变更或者储备粮储存仓房调整的问题。比如,有的库点委托其他企业在批发市场举牌,回购本库储存托市粮或跨省移库粮,就地转为轮入的储备粮,由于粮食性质发生变化,必须采取变通措施,有的是取得上级的默许,打报告,申请调整轮入的仓号,也有的干脆把1仓

变2仓,2仓变1仓。

七是发现异常情况要核对出入库原始凭证。2012年,河南沈丘,该库52号仓存中央储备粮,保管账被检察院查扣,所以只能翻阅粮食出库检斤凭证,结果发现,该仓2010年5月份出库的是2005年产一等小麦,7月份出库的是2009年产二等小麦,到底存的是什么粮搞不清楚。而且,5月份出库单中有2分钟内三辆车在同一地磅检斤的情况,明显与实际不符。经过询问,库方提供了关联货位的保管记录,显示2010年中央储备粮轮换期间,有储存2009年商品小麦的T3露天垛,边购边销。5月份,包括52仓在内的多个仓房中央储备粮出清后,T3货位的粮食被移入这些仓房,7月份又销售出库。从情况判断,河南省内2010年收获的小麦质量较差,有可能是未轮报轮,也可能是转圈轮换。

(五)从实物和货位中寻找线索

一看库存实物状态是否和账务记录一致。2006年河南某直属库平顶山,对照平面图和货位列表,有两个仓显示是空仓,打开一看,满满两仓自然晾干的玉米,质量不错,问企业,说是轮出的中央储备,已经签了销售合同,钱没到账,所以没有出库,统计账已经做了销售。当时这两仓玉米已经接近轮换截止期,所以接着了解,轮换的新粮有没有落实,结果是没有。所以基本可以断定,想要搞未轮报轮。所以,当场责成分公司,要加强对后续轮换过程的监督。

2012年在驻马店直属库的一个委托库点,我们的检查人员发现,该库的一个仓房4月份有300吨托市小麦拍卖出库,手续齐全,账务处理也没有问题。但入库检查时发现,仓内粮面非常平整,而且基本是满仓。首先,仓容不到2000吨的仓房,单独挂出一个300吨的单子,本身就有疑问,另外,即使真的出去了300吨,后面的粮食也会很快拍卖,没有必要平整粮面。经过质询了解到,这300吨粮食从来就没有过,为了掩盖亏库,在批发市场挂空单,委托第三方举牌购买。

二是储粮措施要和实际需求匹配。2008年,在河南检查转圈粮,我们在许昌的意个库点发现,企业回购了一批本库拍卖的托市粮,正在向分库移库,当时这种做法是政策没有禁止的,按企业自己的说法,行情好的时候卖能多赚一点。但是到了分库,我们发现,入仓的粮食平整了粮面,而且进行了压膜处理,明显是坐长期储存的打算,只有两种可能,准备来年转圈,或者转成中央储备。再比如说,新收的粮食一般水分比较高,入仓后粮温也高,容易生虫,需要进行通风、熏蒸,查看作业记录,看看有没有这些,能为判断粮食是新收的还是转圈的提供线索。今年在陕西,我们的抽查组发现,某仓中央储备粮轮换,按凭证记载,陈粮出库最后一笔680吨在9月20日,但从7月5号这个仓已经有新粮入库,而且,8月10号已经开始熏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库

方做不出合理的解释,基本上可以断定是未轮报轮。

三是粮情要和购销情况一致。2012年,在安徽检查托市粮低收高转的问题,企业账务手续齐全,收购发票的时间也没有问题。但在仓内发现了赤霉病小麦,这种情况只有在徽南才可能,而且徽南开镰早,因为赤霉病当年没有启动预案,可以肯定,这批粮食是从徽南低价收购转成托市的。再比如,新收的托市小麦,如果扦样检验平均水分只有11%,极可能是转圈过来的粮食。

四是检测记录显示情况要和出入库状态吻合。有经验的仓储人员能根据粮温检测的变化情况,判断哪些是实仓、哪些是空仓、以及仓房大致堆装高度,这些对判断储备粮未轮报轮、超架空期都有帮助。2013年,吉林省玉米仓温分层。

五是发现胀库或亏库要认真分析原因。这类问题成因比较复杂,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实物检查并不一定能发现这类问题。比如说收购时对农民扣量太狠,胀出的部分在保管账中记成商品粮,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从财务入手,按贷款科目核对分性质库存数量,很容易发现溢余的问题。

(六)从作业记录中寻找线索

管理条件较好的粮库,一般各方面作业记录多比较齐全,如果怀疑某些货位存在问题,要对这些记录进行认真检查。

1、熏蒸、通风、粮情检测、质量检验记录。刚才说过一些,但是大多数情况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2、人员、车辆调度记录和资材领用记录。比如说,组织粮食出入库,用人要有派工单,运输要有调车单,财务要有搬倒费、运费的发放凭证,装卸队、车队也要有再次费用分配的签字领取手续。另外,出入库所需资材、包装等,也是领用有记录,费用要记账。

3、库区视频监控记录。根据出入库原始凭证显示的时间,查看仓房、地磅等位置的视频记录,也能对一些问题进行验证。

4、粮食烘干记录。东北地区秋粮收购晚,粮食水分高,烘干后才能入库,而且烘干机开起来都是连续作业,烘烘停停不光是麻烦大问题,浪费也非常大。如果我们怀疑有转圈粮问题,可以查看烘干机的作业记录,根据作业时间和实际产能,大致可以推断潮粮的烘干数量。

5、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比如说临储油加工,保管账显示油脂不断的入罐,但机修、电工的工作日志却反映车间正在维修,这里面肯定会有问题。

(七)从质量档案中寻找线索

检查质量档案,不光看凭证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该执行的制度是否落实,关键要看检测的结果,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和省、分公司组织检验的结果,通过这些,

可以了解哪些货位存在质量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产生问题的大致原因。比如说,离哪个是标称的是三等,但检验指标全部达到二等,说明收购过程中可能有压级压价的问题。反过来,标称是三等,实际上根本没达标,首先就是质量不达标,其次是验收不严,如果不是抬价抢购或者关系粮,那肯定是套取了等级差价,属于违规操作。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陈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内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范围内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内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粮食监管方案

融资质押项目(粮食类) 监管方案 一、市场行情: 粮价的涨跌,左右着农民的收益、粮企的利润,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 稳步告别“低粮价时代” 近期,国家宣布一系列粮食收购政策,明确了今年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政策,将玉米、大豆等纳入收购范围,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临时储存稻谷的价格,既高于上半年国家公布各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也略高于当前的市场粮价,有的品种还是首次公开宣布入市收购储备,其托市意图相当明显。早稻收购上演了这一轮粮食牛市“最后的疯狂”,收购价达到了100元/百斤的历史高点。但随后而来的中晚稻收购却相反,各方谨慎入市,价格萎靡不振。江西一些地方中晚稻开秤收购价竟然低于先前的早稻收购价,出现罕见的早晚稻价格“倒挂”。与此同时,大豆、小麦、玉米等也纷纷进入下行通道,“卖粮难”、“谷贱伤农”一触即发。中国宣布提高保护价之后,粮食市场价格做出了积极回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玉米等期货价格全线上涨,部分地区大豆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了国家的保护价,小麦价格也扭转了今年以来连续下跌的趋势。 南方粮食市场副总裁熊良华认为,这次国家决定实行临时收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可以一举多得:首先,遏制了当前粮价下滑的势头,防止了农民“卖粮难”;其次,这次公布的临时收购价将是我国市场各粮食品种的一个阶段性底部,提升我国粮食的价格底部将使我国粮食告别“低价时代”;第三,粮价调控被赋予扩大内需新职能,可以通过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萎靡不振的农村消费。 粮价形成机制的不完全市场化与农资、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对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粮食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剪刀差”现象:首先,国内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越拉越大。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大幅走高,即使加上国家对农民的补贴部分,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上涨仍然缓慢,部分粮区甚至出现粮价不升反降、农民卖粮难现象。其次,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与种粮效益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受劳动力市场短缺和各级政府出台保障农民工收入等政策影响,近年来部分地区农民工工资涨幅较大。而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农民打工收益明显高于种粮收入。第三,“新剪刀差”对农业内部的种植结构调整

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粮政〔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提高粮食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新粮食行政管理方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经营活动,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宏观调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得到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以贯彻《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019年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_1

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生活必需品,粮食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我市20**年成为全省首批6个进行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市州之一,全面放开了粮油购销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进入粮油市场。在我市粮食市场放开、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对其监管,做到流通有序、保证质量、安全消费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全新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同时为对粮食商品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实现了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这一体制性突破和创新,粮食流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尤其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先后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也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监管重任,以保障我市粮食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购销市场改革的迫切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作为重要战略物资,一直有国家统购统销,不

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染指,那时的粮食流通流域,是清一色的国字号。改革开放后直致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经营规模非常小的个体粮油经营户,但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方面仍远不及国有粮食企业。20**年,我市成为当时全省6个粮油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市州之一(其他地区20**年放开)。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后,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快速地不断涌入粮食流通市场,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据调查统计,截止20**年6月底,在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经营户(含粮油购销、加工、转化)已达574户,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19户,占3.3%,非国有粮食企业及工商个体户555户,占96.7%。数量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做不到有序规范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供求形势新变化后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我市目前已成为粮食纯销区,如何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始终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粮食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粮食生产能力有限且呈下降趋势。20**年,我市粮食三大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播种面积143.4万亩,产量55.6万吨;20**年,三大品种播面为112.7万亩,产量44.3万吨,分别下降21.4%、20.3%。从总量上看,20**年,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如何履行好职责,如何搞好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到底怎么干,在系统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榆林市粮食局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了,全市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 一、建立机构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条件 粮食行政执法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又是刚刚起步,如果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即使突击检查一次,后续工作的处理没有人负责,往往落实不了,容易形成应付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适应《条例》所赋予的新职

能、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市粮食局组建了榆林市粮食流通稽查支队,为市粮食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并要求12个县区组建粮食流通稽查大队(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全市粮改文件精神,人员全部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粮食企业人员中择优考试聘用。这就使得我市的在粮食领域有了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领导重视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前提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全新职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必然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工作就会有难度、有阻力,甚至一时难以开展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一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被动等待,通过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体现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就会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的县局对此认识还是不到位,一等二看三靠,工作没有起色,迟迟开展不起来。 二、抓好宣传教育是实施行政执法的基础

粮食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目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7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 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和责任 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 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 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4、采取措施,处理相应情况(包括平整粮面或翻动粮面、密闭、通风、施放药剂、安放防虫、防鼠设施等)。本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库领导报告。 5、检查配备的工具、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库房门窗是否按要求密闭或开启。 7、检查电源、火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无”检查制度 一、无害虫。对现场库房要加强管理积极消灭虫源,现场库房要做到无积雪,无污水、无粪便、无散乱资材、无杂粮,做到清一仓,消一仓、不清仓,不装粮,储粮现场,储粮库房,四壁及地面要做到清洁干净。 二、无霉变。认真贯彻执行三级保粮检查制度,坚持保管员随时检查,保粮区组日查,科领导周查,做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完整的粮情粮温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三、无鼠雀。库房内要做到无雀迹、无雀洞、无鼠迹、无鼠粪。库房门要有防雀网,现场库房要有捕鼠工具,及时投放,鼠药、鼠饵,每月不低于两次,及时清理死鼠,现场库房不得有死鼠,各组要有捕鼠记录。 四、无事故。现场保管员要计片定岗,责任到人,并负责分担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工作,现场作业严禁吸烟,力公室要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制度,收付专储粮要严格执行专储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温度是测定粮油中微生物、害虫进行生理活动和代谢能力和重工业指标。经常进行检查,

粮油保管员实用技能培训教材

粮油保管员实用技能培训 一、粮情检查 (一)检查容 粮情检查一般应着重检查温度、湿度、虫害、水分、粮油品质和发芽率(限于种子粮)等。(二)检查方法 1.温度检查 (1)感官检查:手脚感觉、身体感觉、检查重点部位(深度以粮面30cm厚度为宜、测温系统显示的异常点、四角、中心) (2)温度计检查:注意检查点的选择及检测时间(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15min 后读数)(气温检查:太阳不能直射、离地高度1.5m,15min后读数) (3)粮温计检查:限于对粮情检测系统显示异常点的复查(检查点相符、15min后读数)2.温度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的使用 (1)检查点的位置选择(气湿检查:太阳不能直射、不能位于风口、不能位于通风死角、离地高度1.5m)(仓湿检查: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 (2)检测时间:15min后读数 (3)规读数:(视线与显示刻度位平齐、不能用手接触温度计感温部位)(温度计与此相同)(4)使用条件:0℃以上 3.虫害检查 (1)主要工具:虫筛、天平、陷阱诱捕器、样品筒、电动吸式采样器(主要用于深层粮食、油料的采样和流动粮食、油料的取样或倒、拆包取样。但不适于杂质检验项目的样品采取。)(2)检查仓壁、粮面害虫活动情况(视觉检查)(书虱、米虱防治:DDVP与酒精配合磷化氢熏蒸) (3)判断粮食有无被虫害(视觉检查) (4)确定虫蚀率(对照) (5)虫口密度确定 样品制备: 粮面在100m2以的,设5个取样点,100-500 m2的,设10个点,500 m2以上的,设15个取样点。堆高在2m以下的,一般在粮面取样;堆高在2m以上的,设两层取样,每点取样量不少于1kg。 虫筛处理: 粮食仓库使用的害虫选筛直径有上下两层不同孔径的筛层,加筛底、筛盖共4层。上层筛孔径为2.5mm,下层筛孔径为1.5mm。 使用害虫选筛检查害虫时,首先要按筛孔大小顺序套好,再将样品倒入上层选筛。每次筛选的量不宜过多,以铺在筛面上的样品厚度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2cm厚为宜。然后加上筛盖,以双手回旋的方法筛动,每次筛动时间不低于3min。筛后结合手拣使害虫与粮粒分离,以筛上拣出的害虫和筛下物中检查的害虫一并计算害虫密度。 虫口密度确定: 1kg储粮样品中各种活害虫头数的总和,即:活虫头数/kg。(特别注意:A、活虫头数总和,包括成虫、卵、幼虫、蛹;B、熏蒸后活虫鉴别:虫样在温度25℃、相对湿度75%、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XX年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省、市粮食局的工作部署,围绕“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目的,加强监督,强化创新,为确保粮食安全,促进我县粮食行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确保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对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 二是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要求,提高检查质量,推动粮食库存检查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的监管,督促承储库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粮安全。 四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协调机制,确保竞价销售的粮食按照交易规则和政策要求及时出库。 五是加强军供、救灾粮等政策性粮油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油供应及时、安全。 二、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日常监管,维护全县粮食流通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县集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收购主体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是扎实开展对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 第 2 页共 5 页

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全社会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开展对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入库环节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更新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制度,并依据诚信等级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五是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涉粮案件查处,提升粮食执法社会影响力。 认真做好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工作,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粮农民利益、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做到定性准确、裁量得当、执法文明、杜绝投诉事件发生。 四、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粮食执法职能。接受县农业和粮食局委托,切实履行粮食执法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二是加强粮食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认真做好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第 3 页共 5 页

xxx粮食法律知识试题

xxx粮食流通法律考核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5 B.2 C.6 D.8 2.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 )年。 A. 1 B. 2 C. 3 D. 5 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 )的库存量。 A.必要 B.充足 C.一定比例 D.适当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流通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是( )。 A.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B.私营粮食企业 C.个体粮食经营企业 D.所有粮食经营企业 5.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部门是( )。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B.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C.粮食收购资格取得后,仅在取得地有效 D.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涂改、转让 7.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A.20 B.10 C.15 D.30 8.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 )没收非法所得。 A.城管部门 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属于( )。 A.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10.根据《立法法》规定,《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属于( )。 A.政府规章 B.行政法规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 〔2010〕190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 【发布日期】 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根据《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赋予粮食局的职能职责。结合**区实际,区粮食局召专题办公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工作,于2016年10月12日至19日,由军供储备科、监督检查科一行4人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原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以行政服务对象为检查对象,以规范使用、经营、管理食用植物油为重点,坚决杜绝购入、自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活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把好粮油食品的源头关,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检查范围,对**区辖区内粮油重点经营大户、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大院村储备粮库、军粮供应站、昭通粮油物流中心、储备购销公司粮油三门市、**区源达粮食商场。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要求

的九个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 (一)对当地收购粮油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区粮食生产不平衡,总体上以玉米生产为主,农户有多余粮食在市场交易也是以玉米为主。交易期主要集中在每年3-5月。目前,属交易淡季时期,上市交易量较少。 1.收购玉米情况。检查组通过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国有、民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的检查,收购人员严格把好质量关,霉变玉米不收购、达不到中等不进仓,收购的玉米通过仓外整理后才进仓,堆放为散装粮,收购中是按质论价,没有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收购中是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没有赊欠打白条的行为,建立了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并定期的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 2.玉米市场交易情况。检查组对部分玉米主产区粮食市场进行了检查,玉米上市主要集中在小龙洞、靖安、永丰、守望等乡镇,玉米质量上、中、下都有,收购者多数是个体商贩和流动商贩,没有仓储设施,以门市收购和露天收购,并都以现货现款交易,收购起来的玉米有少量的及时打包发往四川方向,多数小商贩收购后用拖拉机和农用车运到区内其他乡镇市场进行玉米供需平衡调剂。 (二)出入库粮油质量的检查。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 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局制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热线包括电话系统和网络平台,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热线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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