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漫谈《西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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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漫谈《西窗法雨》
《西窗法雨》一书是法大博导刘星所著,他的这本书,通俗易懂的文字之间,通过那些似是信手拈来的法律材料,讲述西方的法律之余,也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

在《苏格拉底的慎重》一篇中,同样谈到苏格拉底之死。

这样一件事实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

许多人会归结于雅典法律的“不公”。

但其实,法律制定后的结果,都只会是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

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

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

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这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

也许在某些人看来,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对待,这也源于我们生活中这样的特例太过频繁之故。

然而,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

《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一篇中提到的案例中,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

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

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从另一个角度去探讨,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

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

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

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

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

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

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

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

法治里说到,法
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

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

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

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

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

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法律的研习,需要全身心的投入。

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

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篇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

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

而《包细亚的智慧》一篇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

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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