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在职研究生班学员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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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班学员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结合中共安徽省委党校(以下简称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凡被省委党校录取的在职研究生班学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在职研究生班教学点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费可以3年一次缴清或分年缴付。
第二条无故不报到注册、超过报到时间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者,需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两周。
第四条学员入学后,如有举报入学考试有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政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五条学员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员证到在职研究生班教学点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要履行请假手续,每次面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面授时间的一半。无故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二、考勤、考核
第六条学员应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面授,并进行考勤登记。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者,须持医院或本单位证明向班主任请假。
无故不参加面授以旷课论处,每学科旷课超过规定课时一半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员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学习、考试与考查。必修课为考试课程,按结构百分制计分,及格以上者该科成绩通过;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合格者该科成绩通过。
第八条必修课考试和选修课考查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不能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由省委党校在最后一学期安排总补考。
第九条学员在校期间请假、旷课等情况均须记入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供毕业生考核时参考。
三、免修、肄业、毕业
第十条持有四级英语水平合格证书的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员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修英语,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及格以上者该科成绩通过。
第十一条学员对规定的必修课程,如有两门经总补考仍不合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均按肄业对待,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员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及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由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发给在职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三条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超过两个月者,应劝其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新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随下一年级学习。
学员退学由各教学点报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办理。学员因故需要转学者,必须事先向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原教学点应及时将该学员的学籍档案材料转至新的教学点。转学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底进行。
第十四条学员无故旷课超过每学科规定课时一半以上者、休学超过一年以上者、考试严重作弊、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以及在论文中剽窃他人成果者,均责令其退学。退学的学员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五条学员被取消学籍和退学、休学,均须由教学点提出意见,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被取消学籍和退学者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奖励、处分
第十六条学员在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省委党校有关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敬教师、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对品学兼优或在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员,应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并记入学员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七条学员如有严重违犯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品行不端、违反本规章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其学籍。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委党校研究生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相关部分细则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