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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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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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业委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property owner union,缩写:spou。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市业主委员会以及从事业主委员会研究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和广大业主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其他行业协会与本协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本会会员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市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市内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建设与管理及其他社区组织等方面的交流研讨会,参加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加强与各省市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合作,学习先进的业主自治管理经验。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社区管理项目达标考核、业主委员会工作达标考核、优秀业主委员会、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及新方法、新思路的试点、推广工作。
(七)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与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团体会员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并经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